当今互联网已成为人们获取信息、交流思想的重要平台。然而,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不当的信息传播不仅会破坏网络生态,更可能触犯法律红线,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严重的后果。近期,陇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的案件,不仅凸显了网络法治教育的必要性,也为公众敲响了警钟。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在微信群里与程某(另案处理)加为好友,协商在微信上互传淫秽视频,截止2023年12月31日,张某甲通过自己的手机微信给程某手机微信传播淫秽视频361部。2024年1月份,被告人陈某通过自己的微信给张某甲微信传播淫秽视频755部;被告人何某通过自己的微信给张某甲微信传播淫秽视频102部;被告人张某乙通过自己的QQ给张某甲QQ传播淫秽视频98部。
【审理结果】
陇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陈某、何某、张某乙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当前,网络空间内传播淫秽及色情信息已成为一大社会祸患。淫秽物品不仅侵蚀社会风气,对民众的身心健康构成威胁,而且常成为其他犯罪行为的催化剂。不法之徒借助网络平台散布淫秽物品,玷污了网络空间,败坏了社会风气,扰乱了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践踏了道德与法律的底线,对广大民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对此,我们必须坚决反对,严厉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四十个以上的,则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来源:陇西县人民法院〡编辑整 理: 掌上陇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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