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司法权威,捍卫法律尊严,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现对李小龙、丁宪文、董江、高应文、陈雄、刘波、骆世恭、王天顺等8名拒不按财产报告令申报财产、拒不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恶意拖延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且长期躲避执行、规避执行的被执行人发出预拘留公告,再次敦促上述8名被执行人于2024年11月18日之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实施司法拘留。对构成犯罪的,将追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被执行人:李小龙
被执行人:李小龙,男,汉族,1989年7月23日生,住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清溪村王家咀社81号,未履行(2023)甘1102执1311号案款16549元。
被执行人:丁宪文
被执行人:丁宪文,男,汉族,1993年7月18日生,住安定区称钩驿镇金川村李家庄社8号,未履行(2022)甘1102执2369号案款72359元。
被执行人:董江
被执行人:董江,男,汉族,1987年9月9日生,农民,住西市安定区香泉回族镇后湾村唐家坪社12号,未履行(2023)甘1102执1576号案款139090元。
被执行人:高应文
被执行人:高应文,男,汉族,1980年2月12日生,住定西市安定区李家岔村阴坡社26号,未履行(2023)甘1102执2378号案款71458元。
被执行人:陈雄
被执行人:陈雄,男,汉族,1987年1月30日生,住定西市安定区香泉回族镇西寨村,未履行(2022)甘1102执2718号案款724937元。
被执行人:刘波
被执行人:刘波,男,汉族,1980年6月4日生,住定西市安定区解放路10号,未履行(2022)甘1102执2514号案款16940元。
被执行人:骆世恭
被执行人:骆世恭,男,汉族,1985年9月27日生,住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官新村杨湾社,未履行((2023)甘1102执3330号案款28018元。
被执行人:王天顺
被执行人:王天顺,男,汉族,1996年10月6日生,住定西市安定区巉口镇石家岔上庄社34号,未履行(2023)甘1102执3138号案款1075元。
来源:安定区法院
编辑:李姿霖
责审:石艳
监制:李自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