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238mg/100mL,属醉酒。另查明,张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被判处相应刑罚。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对其应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判处刑罚,现又醉酒驾驶,应从严处罚,故结合其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以危险驾驶罪,判处罪刑相适应的刑罚。二次酒驾是“知法犯法”,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的极度不负责任,依法从严处罚。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首次酒驾在情节较轻的情况下,一般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如再次酒驾,则会考虑其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从严惩处,不适用缓刑。
温馨提示:亲朋好友相聚,饮酒需适量。为维护自己及他人生命安全,驾驶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理念,切勿心存侥幸。举杯之后拒绝驾车,以防“醉上加罪”,驾车不是儿戏,酒后驾驶“驶”不得。(李洋)
来源:敦煌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