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 11 月 11 日 19 时 48 分许,广东珠海发生了一起驾车冲撞市民的重大恶性案件。目前这起案件警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经将犯罪嫌疑人樊某刑拘。很多网友就会有疑问,为什么不是故意杀人罪呢?
首先,对于这种“无差别伤人事件”的到底定故意杀人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核心区别是如果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是针对不特定的大多数人,使公共安全陷入危险,就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是针对的单个特定人则为故意杀人。本案中警方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是适当的,2013年浙江衢州发生了相似案件,终审法院认为,郑某采用驾车的危险方法冲向不特定多数人,对危害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持放任态度,而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所侵害的客体均为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不能涵盖侵害客体所具有的社会性。
其次,并不是所有无差别伤人案件都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的,比如在2016年广东的一个恶劣事件中,最后被判定为故意杀人罪,其中一部分原因是结果导致了1人死亡,对于损害规模较小的杀人案件中,对公共安全的危害程度是相对较小的、带来的社会恐慌程度也偏弱,司法实践中法官更侧重于个人生命利益的
最后,这起珠海恶性事件是一起严重的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此类事件也为社会敲响了警钟,我们更要尊重生命、遵守法律,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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