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时候,我们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可能会遇到“答非所问”的情况,例如要求公开所在小区规划设计图纸,但得到的却是其他小区的图纸。这种时候,是由申请人,还是被申请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呢?

首先,作为申请人,有责任精准描述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描述,以及期望得到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1】如果被申请单位认为申请不够明确,他们会通知进行修改或补充。也就是说,在申请阶段,行政单位有权确定申请内容,而申请人有义务配合行政单位明确申请内容。如果内容不明确,行政单位有权要求明确。如果申请内容存在异议,而行政单位视而不见直接回复,未及时联系申请人,应视为认可其申请的明确性。

例如,某人要求公开拆迁信息,但由于不太了解,未明确是征地批文,还是征地告知书、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征地公告。而国土部门也未联系申请人确认申请内容,直接将征地批文进行信息公开。那么,国土部门就应该承担其认为作出正确公开依据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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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被申请单位承担作出正确公开的举证责任。如果申请内容存在争议,而行政单位却视为明确、具体的,也就是说,行政单位认为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公开申请可以准确判断其要公开的内容,那么,行政单位有必要提供作出的依据以及对应的理由。由于行政诉讼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行政单位判断是否准确也直接关系到行政是否履职的认定。而且,对于一些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对于依申请公开的内容,产生纠纷的根源在于行政单位与申请人对公开内容的认识存在不一致性。如果内容存在争议,行政单位选择不征求申请人意见直接作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因为判断不准确引发的不利后果。

如果一个人想要公开征地公告信息,但表达不精准,直接说明是拆迁信息,国土部门将征地批文进行公开。那么,国土部门需要告知为什么会认为拆迁信息等同于征地批文以及做出认定的原因,如果不能拿出判断正确的依据,需要承担引发的不利后果,比如申请人以此提起行政诉讼时可能会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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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申请人也要承担必要的证明责任。如果申请人想要证明行政单位存在“答非所问”的情形,也应当有相应的事实或者法律依据。另外,因为并非是主动公开的内容,申请人有必要说明申请公开的具体内容及对应的依据。

如果法院在审理信息公开引发的案件过程中,认定行政单位所作的判断不能成立,是否会作出有利于申请人的裁判?那并不一定。在某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诉讼案件中【2】,法院虽然认定信息公开答复存在不准确,但也并未采纳申请人的看法,只是要求行政单位重新作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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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

【2】源自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行初字第53号行政判决书,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