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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三是注意处理好技术中立与侵权行为认定的关系。技术作为工具手段具有价值中立性和多用途性,既可能具有侵权用途,又可能具有非侵权的其他用途。同时,也应看到,技术不是自然物,而是人类利用自然规律的成果,其多用途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技术开发者和提供者意志的控制和影响,并反映和体现着技术开发者和提供者的行为与目的。既不能把技术所带来的侵权后果无条件地归责于技术提供者,窒息技术创新和发展;也不能将技术中立绝对化,简单地把技术中立作为不适当免除侵权责任的挡箭牌。在审理涉及技术创新的著作权案件时,尤其要准确把握技术中立的精神,既有利于促进科技和商业创新,又防止以技术中立为名行侵权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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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研讨班文件:《准确把握当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研讨班上的演讲>(2012年2月18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总第1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30页。

妥善处理好技术中立与侵权行为认定的关系,实现有效保护著作权与促进技术创新、产业发展的和谐统一。既要准确把握技术作为工具手段所具有的价值中立性和多用途性,又要充分认识技术所反映和体现的技术提供者的行为与目的。既不能把技术所带来的侵权后果无条件地归责于技术提供者,窒息技术创新和发展;也不能将技术中立绝对化,简单地把技术中立作为不适当免除侵权责任的挡箭牌。对于具有实质性非侵权商业用途的技术,神格把握技术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的条件,不能推定技术提供者应知具体的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其只在具备其他帮助或者教唆行为的条件下才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除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权外不具有其他实质性商业用途的技术,可以推定技术提供者应知具体的直接侵权行为的存在,其应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审理涉及网络著作权、“三网融合”等新兴产业著作权案件时,尤其要准确把握技*术中立的精神,既有利于促进科技和商业创新,又防止以技术中立为名行侵权之实。

——《最专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灭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2011年12月16日,法发[2011)18号)

要积极探索网络环境下的商标权保护。网络交易的繁荣给商标权的保护提出了新课题,与网络交易平台、搜索引擎关键词广告及竞价排名服务有关的商标权案件逐渐增多。要根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网络环境下的商标侵权案件,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当参考借鉴审理网络著作权案件的有关规定和基本共识,合理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正确认定侵权行为,在依法保护商标权的同时,注重促进网络产业发展和商业模式创新。有关典型案例和经验材料要及时层报上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文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在全国法;皖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1年11月28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总第1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

要根据网络侵权行为的特点、被侵权人维权的实际困难以及网络新商业模式发展的内在要求,正确理解和把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妥善处理好所谓的技术中立与侵权行为认定的关系。

——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文件:《能动司法,服务大局,努力实现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发展——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10年4月28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编:《知识产权审判指导》总第1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10-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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