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张雁峰律师办理的一起单位行贿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几个月后即期满),获得当事人及家属的好评。

基本案情

某企业老板以自己的名义、从自己卡上转账给政府官员行贿500多万元,监委的《起诉意见书》认为构成行贿罪,按照规定应当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该案因受贿人职务较高,行贿案件也受到关注。

张雁峰律师第一次接触家属时便想到有可能属于单位行贿,家属称不是单位行为,而是个人行为,行贿款也不是单位的,而是个人卡上的,所以监委认为是个人行贿不是单位行贿。办理委托后第一次会见当事人时,张律师又提出并重点了解了这个问题,然后为嫌疑人解释个人行贿与单位行贿的区别,并指出律师认为认定为单位行贿更合适。

张律师阅卷后第一时间便跟公诉人进行沟通,并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然后又专门就罪名问题进一步电话沟通,公诉人称监委认为是个人行贿,律师如果认为属于单位行贿可以就此问题详细论述并提交证据,公诉人可以跟监委沟通。随后张律师起草并邮寄给公诉人一份专门探讨罪名问题的辩护意见,包括权威论述、相关案例等。公诉人认真负责,法律素养也很高,最终接受了律师的意见,并跟被告人签署了刑期二年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案也是律师辩护战场前移(在审查起诉阶段即开始辩护工作)的成功案例。

张律师认为本案属于单位行贿罪的主要理由

一、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的区别

最高检董桂文在《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界限之司法认定》中指出:“在行贿罪与单位行贿罪界限认定上,关键是看两个方面:一是行贿意志,二是利益归属。”“单位集体的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的决定才属于单位意志。”“概而言之,以行贿意志的不同来界分,行贿罪中的行贿意志是个人意志,其出发点与归属点在于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单位行贿罪中的行贿意志是单位意志,其出发点与归属点在于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罪的实质是为了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单位行贿罪的实质是为了单位整体的利益而行贿,因此,不正当利益的归属是区分单位行贿和自然人行贿的关键所在。”

《人民法院案例库》2023-03-1-411-001号《马某某等单位行贿案》裁判要旨:“1.对于单位负责人实施的行贿行为,应当注意区分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行贿款来源于单位还是个人,不是区分单位行贿和个人行贿的关键因素。两者的区分,关键要看行贿行为体现的是单位意志还是个人意志,谋取的利益归属于单位还是个人。2.判断单位负责人实施的行贿行为是否代表单位意志,要注意审查通过行贿获得的利益与本单位业务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如果获得的利益与单位业务没有关联性,则不能认定代表单位意志。”

《人民司法(案例)》登载的《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的区分》也持同样观点。

二、本案特点

1.行贿行为体现的是单位意志

嫌疑人于2009年1月至2022年7月一直担任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能够代表单位意志。

2.取的利益归属于单位

按照《起诉意见书》的认定,嫌疑人给领导转款的目的有三个,一是为维系与领导的关系,二是请托领导帮助介绍某项业务,三是请领导协调某集团归还某公司欠款问题。

首先,作为企业老板,维系与领导的关系,在案证据显示并非为了自己的升职、孩子的入学等个人目的,显然是为了企业经营。

其次,请托领导帮助介绍某项业务本身就是为了企业经营。

再次,协调某集团归还某公司欠款虽然不是直接为了自己的企业,但间接是为了自己的企业。对此,其供认不讳:“问:你为什么要帮助某企业,请托领导向某集团协调支付欠款?答:因为我当时跟这家企业做着生意,想着这家公司能感谢我,这样我做生意各方面能顺利一些。”

3.嫌疑人的公司具有独立人格

公司系依法成立、合法存在,实质上具备独立人格,具有独立的财产或经费、能够独立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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