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川法院古城法庭庭长刘娜丝
法院为什么这样裁判?我对该项判决不理解。
在当事人心中,往往萦绕着这个问题,并可能成为矛盾纠纷再一次发生的“导火索”。作为一名新入额法官,我深知做好当事人释法说理工作的重要性。
我时刻回想起在法学院学习的日子,那时我们总是强调法律条文的重要性,但站在审判席上后,我意识到法律不仅仅是条文,更是精神和理念。法官的职责,就是要将这些精神和理念传递给每一个当事人,让他们感受到法律的温暖和力量。所以仅仅做出公正的判决是不够的,特别是存疑案件,更需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判决的依据和理由,让他们明白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口角之争起冲突,致人受伤引纠纷
记得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的发生源于一个看似平常的夜晚。2023年4月13日晚上8时左右,该案被告刘某等人看到徐某和几位朋友聚在一起打麻将时,出言讽刺,并讲出一些难听的话。双方情绪渐渐失控,最终爆发了肢体冲突。在互相推搡过程中,原告徐某不慎摔倒,造成身体多处受伤,徐某自行前往医院治疗。随后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等人赔偿其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一系列经济损失。
原告被指“空挂床位”,调解陷入僵局
当事人
法官,原告的病情是很轻微的,他根本没有到医院住院治疗那么久,他都是挂床治疗的,住院期间我经常见他回家里面打麻将,对于他说住院的误工费、护理费等我不予认可,希望法官能够查明案件事实,给我们一个公正判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本想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但原告对他的诉请认为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不愿让步。而被告刘某等人则认为原告徐某的住院时间过长,明显有意增加住院天数,借机增加误工等补助,对原告计算的各项损失存在很大意见,也不同意调解。因双方的意见分歧太大导致无法调解,不得不作出判决。
实地走访查清事实,确保判决公平公正
我在查阅案件过程中,发现原告徐某只是小腿部分受了皮外伤,结合原告的出院记录及诊断证明,除了腿上的挫伤之外,医院诊断证明上也没有显示出其他比较严重的病情。如果原告徐某真的存在“空挂床”现象,他的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医疗资源,还加重了被告的负担,违背了诚信原则,是被法律所禁止的。
为了查清本案原告实际住院病情治疗情况,我到医院咨询为徐某治疗的主治医生,了解徐某具体治疗经过以及他的病情情况,并查阅医院的病程记录,主治医生及病程记录均证实了在原告徐某住院27天时,主治医生告知其病情已得到缓解,符合出院标准,但因原告徐某认为其与被告刘某等人纠纷未调解成功,不愿意出院。病程记录还记载了原告在住院期间经常擅自离院。针对这些问题,我找到原告进行核实,原告对病程记录记载医院通知其出院没有异议,但他认为自己没有完全治好,且是被告没有赔偿他的损失导致他没有钱结账才挂床不愿出院的。
按实际治疗终结天数计算,过度治疗不予支持
我在核实了原告的住院情况及病程记录后,认为原告徐某虽然有权获得合理的赔偿,但确实存在故意延长住院以增加赔偿金额的行为,对被告方造成了不公平的负担。因此,最终我仅认可了原告徐某住院时间为27天,各项损失按实际住院天数27天为基础进行计算。
判后释法答疑,双方均服判息诉
判决后,原告徐某对判决提出质疑并产生上诉念头:
法官,我明明住了34天医院,而且医院还有诊断证明证实我出院后需全休一周,我的误工费应按41天算,你为什么只支持我27天?
从你的检查结果看,你伤情不重,而且医生的病程记录已经明确记载你在住院27天时已符合出院标准,可以出院,但你拒绝出院,对于你过度治疗不愿出院的费用法院是没有办法支持的,如果支持你了,对被告也是极其不公平的……
我耐心地解释道。面对我的判后答疑,原告徐某沉默片刻,明白自己的主张在法律面前难以成立,最终接受了判决结果。
虽然这个案件没能调解结案,原告甚至因诉请未能完全得到法院支持曾产生上诉念头。但是判决就是这样,不能完全为个人的心意而左右,作为一名法官,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在法条与人情之间寻找一个能让双方当事人都能信服的平衡点,当发现案件存疑时,主动深入了解案件实情,秉持公平与正义的态度去处理好每一件案件,才有可能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24年第139期】
出品: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供稿:古城法庭 刘娜丝
编辑:甘秋莲
审核:熊秋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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