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农民朋友咨询,征收方来做工作,说这次征收并不是商业开发,是修公路建机场等公共设施建设,为了公共利益,所以不会拖延会快速占地,并且补偿标准不一样,有的甚至是按租用性质每年发几次租金。
大家注意,从政府的占地行为可知,类似公共设施建设仍需要进行土地征收程序。而标准也不能因为项目降低,无论是集体土地上还是国有土地上的征收,都应当给予被征收老百姓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您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这是《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的。
案情:修建公共设施征收,被直接占地未有补偿。
拆迁律师提示大家:给予“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征收是《土地管理法》中规定的基本原则,无论是商业开发还是修建公共设施征收,都需要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否满足这一条件要通过审查涉案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是否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是否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来加以判断的。
因此,公益项目只是拆迁方压低补偿,促进拆迁的说辞。
本起案件的的当事人是一家五金公司,享有某地块合法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某日,五金公司发现因广东省南雄市县道某线公路改建工程建设,南雄市交通运输局直接占用了该地块,该线公路从其享有使用权的地块中横穿而过。
由于补偿谈不拢,五金公司迟迟不同意搬迁。征收方由于建设工期需要,在未给予补偿的情况下便强制占地。五金公司不服,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公路管理站修路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其立即停止侵占土地,恢复原状。
一审法院确认了市交通运输局该行政行为违法。驳回了五金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五金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市交通运输局修建公路的行政行为违法,应及时完善用地手续,依法弥补该违法行政行为给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令市交通运输局采取补救措施。
行政机关占用企业土地修公共设施,应依法履行补偿职责。
在此,拆迁律师告诉您:法定条件不成熟,行政行为不得实施,该案中,依法收回某公司合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涉案道路修建必须先行解决的前提条件。
在未通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实施相应的收地补偿行为的情况下,南雄市交通运输局仅考虑道路建设任务的需要,忽略了相关法定条件,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损害了五金公司的合法财产权益,属于典型的违法侵占行为。
该案中二审法院责令南雄市交通运输局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完善用地手续,依法弥补企业经济损失。这一处理结果旨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行政乱作为,也为了保护企业的重大财产权益,该案为广东高院发布的年度行政诉讼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对于同类型纠纷的解决具有一定参考之意。
拆迁律师提示:实践中,不乏有的公共设施建设单位为了赶工期,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漠视拆迁户正当权益和法律程序的现象。无论是为建设公共设施或是进行棚改预征收,都不可跳过法律规定的征收程序。
什么是法定征收程序呢?
在此,拆迁律师给大家简单列举,大家可以以此判断征收是否合法:
1、公平补偿原则贯穿于征收全过程,包括拆迁程序、补偿款数额以及发放方式等等。
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并且要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确保民主参与、程序公开。
2、先补偿后搬迁,当补偿协议中有关于“先拆后补”“快拆慢补”等条款,拆迁户一定不要轻易签字,拆迁户在未获得补偿前有权拒绝搬离房屋。
3、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
4、拆迁之后的生活水平不能低于原有的生活水平。
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涉及征地拆迁的,要带头严格执行规定程序和拆迁补偿标准。新《土地管理法》更是从立法层面强化了这一补偿原则。
如果遇到征收不符合前述原则性规定的情况,最好的做法就是,委托专业拆迁律师代理相关维权事宜,这不仅是为了讨个公道,也是为后续获得合理补偿走好坚实的一步。
对于征收方选择走捷径实施征收,哪些程序被“漠视”拆迁户往往是很难看出来的,而专业拆迁律师可以精准找出征收方的违法点并通过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律手段,还拆迁户一个公道,为后续赔偿争取更多谈判筹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