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男女双方婚后购置了一处房产,当时房屋总价为170余万元,其中首付100余万元由女方之母出资,余款70余万元由男女双方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进行支付。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由双方按份共有,女方占99%份额,男方占1%份额。现女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要求按照产权登记份额分割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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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

案涉房产系婚后购买,产权登记为共有,故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申请房地产登记时,将产权登记为按份共有,系当时双方基于首付款由女方父母全额出资情况下协商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应在房屋分割时予以充分考虑。然案涉房屋房款支付系由首付款和贷款共同组成,在女方父母出资仅占一半多比例情况下,男方仅分割房屋价值1%,显然与原、男方各自对房屋贡献严重不符,有失公允。综上,本院以房屋产权登记为基础,结合考虑原双方各自对房屋贡献、照顾女方原则等因素,确定房屋归女方所有,在房屋市值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酌情确定女方支付男方房屋折价款500,000元。

二审法院认为:

案涉房屋是双方方婚后购买,且作了按份共有的产权登记,由此可见,二人对这套房屋的产权归属达成了按各自比列共同共有的协议,且房产登记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夫妻财产分别制的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应按照此项约定执行。且民事主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才属公允。因此对这套房屋的分割,不应付违背二人产权登记时自愿达成的共同协议,应当以按份共有比例依法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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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中院判决双方离婚,房屋归女方所有,在扣除目前剩余贷款后,改判女方支付男方房屋折价款2.8万余元,剩余贷款由女方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