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中的“六礼”,是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男方给付女方的一份礼金或贵重物品。近年来,涉及彩礼问题的有关法律纠纷频发,引起大众广泛关注与讨论。日前,苍梧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彩礼返还的离婚案件。
案情简介
“婚可以离,但要把彩礼还给我!”
“这些是你送给我的,怎么能算进彩礼里面?”
2023年3月,原告小迈与被告小丽经他人介绍相识、恋爱。两个月后,为表达爱意,小迈为小丽购买价值近万元的手链和戒指。同年12月份,双方自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今年1月,双方按照农村风俗举办结婚仪式。为此,小迈为小丽购置了价值4万元的金器首饰,并支付现金彩礼12万元。婚后,小丽到小迈家居住,但双方共同居住20多天后,小丽便回到娘家居住,双方没有共同生育子女。今年3月,小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小丽返还彩礼现金、金器首饰、手链戒指等。
法院判决
苍梧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基础。原、被告双方从相识到结婚,没有建立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较短,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审理过程中双方均同意离婚,故准许原告的离婚请求。关于彩礼返还问题。12万元现金的彩礼属性双方没有争议。举办婚礼前购置的金器首饰价值较高,且目的为了缔结婚姻,符合婚礼习俗中对彩礼的一般认知,应认定为彩礼。手链和戒指是小迈在恋爱期间为维系感情和表达爱意而无偿赠与小丽的礼物,没有证据证明这些礼物是为了缔结婚姻或附条件的赠与,因此不属于彩礼。综上,属于彩礼的范畴为12万彩礼现金、价值4万元的金器首饰,彩礼金额共为16万元。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但尚未形成完整的家庭共同体和稳定的生活状态,不能认定为已经有稳定的共同生活。而且结合当地习俗,本案彩礼金额显然过高,超出了“礼”范畴,故应适当予以返还。故此,酌定小丽应返还彩礼10万元给小迈。
法官提醒
婚姻本是一件美好的事情,有感情基础的婚姻是家庭长久、幸福的根本。通过本案,倡导青年男女要树立正确的婚恋观,让婚姻基于“爱”,让彩礼归于“礼”,珍惜来之不易的感情与家庭。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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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丨岭脚人民法庭
文字丨秦思敏 谭雨茜
编辑丨谭雨茜
初审丨李锦玲
复审丨韦明远
终审丨张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