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乱停车还打人的下场!”陕西宝鸡,47岁女子去接孩子放学时,将车停在建筑工地门口,因停放位置不合适,加之下班和放学高峰导致堵车,另一名36岁女司机查看堵车原因时,双方发生冲突,36岁女子摔倒后尾骨骨折,住院12天后索赔1.2万元,47岁女子却说是对方先口吐芬芳导致纠纷,属于自甘风险。

(案例来源:陇县法院,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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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娜47岁,家庭条件不错,为接送孩子上学放学,还专门去考取驾驶证,事发当日17时56分许,鲁娜为接在中学上学的孩子,将车停放在陇县南道巷道路北侧建筑工地门口。

但由于技术不佳,鲁娜的车并未完全靠路边停放,仍占用部分通行道路,18时10分许,因学校放学加之下班高峰,南道巷路段发生交通拥堵。

因鲁娜车辆停放位置不当,致该路段由东向西方向无法通行,郑玲驾驶的车辆也被堵在该路段,18时22分许,郑玲下车查看堵车原因,发现是鲁娜车辆停放不当所致。

郑玲遂找到鲁娜要求挪车,双方发生争吵,鲁娜下车与郑玲发生撕扯致郑玲倒地,郑玲站起后与鲁娜发生争吵,后鲁娜转身欲走,郑玲将鲁娜拉住,双方再次发生争吵撕扯。

在撕扯过程致郑玲再次倒地受伤,后被送往陇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尾骨骨折和腰部挫伤,住院治疗14天后出院,出院时医嘱必要时休息4周,避免屈膝,屈髋运动。

郑玲因伤请病假至12月31日,因请假,郑玲11月扣发工资1214元,少领取执勤津贴600元,12月扣发工资1568元,少领取执勤津贴350元。

此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郑玲遂诉至法院,要求鲁娜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12756元,事实与理由如下:

事发当日下午18时许,郑玲驾车途经南道巷原县幼儿园门口附近,转过弯时发生交通堵塞,郑玲等待十余分钟后,所有车辆纹丝不动。

当时正值下班高峰期,郑玲下车查看时见一出租车占用车道,郑玲上前提示鲁娜要求驶离,鲁娜不予理睬,郑玲再次提示鲁娜时,鲁娜摇下车窗推搡郑玲。

郑玲转身准备离开,鲁娜下车一把将郑玲推倒在地,骑在郑玲身上殴打郑玲,郑玲当即拨打110报警,后郑玲发现自己无法行走,拨打120住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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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为尾1椎体骨折和腰骶部软组织挫伤,住院15天好转出院,郑玲认为,鲁娜无故殴打郑玲的行为,严重侵害郑玲的身体健康,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鲁娜辩称:

第一,鲁娜并无故意侵害郑玲健康权的行为,鲁娜停车的位置位于学校门口周边,在放学期间交通堵塞是普遍现象,鲁娜当时准备接孩子放学,所以停车等待几分钟,恰逢郑玲也驾驶车辆在此路段。

郑玲下车敲击鲁娜的车窗,要求鲁娜立即驶离,且态度非常恶劣,破口大骂长达几分钟,鲁娜明确告知郑玲接孩子稍微等待就会立即驶离,但是郑玲仍然不依不饶。

随即鲁娜下车推了郑玲,在郑玲的拖拽中两人共同倒地导致郑玲受伤,并非鲁娜故意致使郑玲受伤,而是过失所引发之损害。

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责任,鲁娜和郑玲同时倒地致使郑玲受伤,郑玲过错大于鲁娜。

第二,郑玲故意造成损害结果,郑玲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鲁娜应当免责。

郑玲作为一名成年人,明知去驱赶过往行人车辆,尤其是辱骂他人的行为会发生不利后果,即应当预见事情的发生,却仍然放任自己行为,最终导致损害后果的出现,对损害的发生与损害结果的扩大形成助力。

依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减免鲁娜的责任,且根据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郑玲的行为属于滋事行为,郑玲采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导致不利后果发生,鲁娜与郑玲之间因交通阻塞而发生争吵,因郑玲的素养而激化矛盾,使得鲁娜因此受到行政强制措施处罚,郑玲应为自己的滋事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鲁娜认为,鲁娜与郑玲之间的侵权行为不存在,郑玲应当自甘风险,为自己的滋事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负责,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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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利,否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鲁娜停车位置不当,致交通发生堵塞,在郑玲要求鲁娜挪开时,双方发生撕扯,并致郑玲倒地受伤,鲁娜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

郑玲发现因鲁娜停车位置不当致交通堵塞,要求鲁娜将车辆挪开的行为并无不当,但双方发生争吵后,郑玲本可以采取其他更为妥当的方式化解矛盾。

郑玲却在鲁娜已转身准备离开时拉住鲁娜,并与鲁娜发生语言冲突,致双方二次撕扯在一起,郑玲的行为对纠纷的激化及最终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应适当减轻鲁娜的民事赔偿责任。

郑玲的损失经认定为11124元,应由鲁娜承担70%责任即7787元,其余30%即3337元由郑玲自负,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