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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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是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基于其经济能力所获得的社会信赖与评价,个人征信记录如同我们的经济身份证,对我们的生活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信用”属于民事主体名誉的组成部分,强化了对民事主体名誉权的保护。

如果在经济往来中,金融机构未能及时删除个人的不良征信信息,是否需要赔偿呢?

从法律层面来看,金融机构是有义务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和更新个人的征信信息。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 5 年;超过 5 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如果金融机构没有按照规定及时删除不良征信信息,就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当金融机构未及时删除不良征信信息时,可能会给个人带来多方面的损失。

首先是经济损失,例如个人在申请贷款、信用卡等金融业务时,由于不良征信记录的存在,可能会被银行拒绝,从而导致无法获得资金支持,影响个人的投资、创业等经济活动。

其次是名誉损失,不良征信记录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个人的社会信用评价,影响个人在社会上的声誉和形象。

此外,个人还可能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处理不良征信记录的问题,这也是一种无形的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案例支持了个人向金融机构索赔的诉求。例如,在南京的一起案件中,胡某在贷款责任已清的情况下,个人征信上仍然显示“逾期未还”。胡某要求银行删除不良征信遭拒后,向法院起诉。法院最终判决银行不仅要及时上报更正信息,还要赔偿胡某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这些都表明金融机构未及时删除不良征信信息,给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案通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信用保护的规定,结合《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征信机构记录民事主体信用信息的规范要求,对金融机构处理民事主体征信信息的不规范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判令金融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删除不良信用信息的报送义务。一方面敦促金融机构准确及时报送和更新民事主体的征信信息;另一方面充分保护民事主体的信用权利,从而构建诚信有序的金融信用秩序。

要注意的是,要让金融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个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损失。这些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不良征信记录的报告、与金融机构的沟通记录、因不良征信记录被拒绝的贷款申请等。

综上,金融机构未及时删除不良征信信息,给个人造成损失的,个人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日常生活中,应当关注自己的征信记录,发现问题及时与金融机构沟通,维护自己的良好信用。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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