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通过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网友咨询: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公民个人信息”怎么认定?
张舜律师解答: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公民个人信息是动态且高度依赖于具体场景的,仅机械适用“概括+列举”方式静态类型化识别并不符合实际,故必须结合个案情况进行动态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应当强调身份的可识别性以及与人身、财产法益的关联性。
张舜律师补充: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张舜律师
浙江杭千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10余年,始终专注婚姻家事、经济类合同纠纷法律业务,律所高级合伙人、浙江省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专家库成员、浙江电视台《经侦前沿栏目》专家团成员、都市快报《律师来了》栏目特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