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徐伟律师代理的某网络服务商L涉嫌帮信罪二审案件开庭宣判,本案至今历时近四年,仅二审历时就一年多,期间二审法院多次报请最高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最终二审法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裁定。
一、本案系公安部督办案件,涉案面广泛,辩护难度大
近年来,跨境赌博犯罪案件数量攀升,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公安部牵头成立了打击治理跨境赌博工作领导小组机制,也称“122”机制。本案为“122”机制办挂牌督办案件,指定某市某区成立专案组侦办,将境内为境外赌场提供帮助的人员一网打尽,包括游戏公司、互联网接入公司、提供支付结算的公司等等。
本案当事人L为某网络服务商总经理,因其代理商为境外知名赌博网站提供网络技术服务,侦查机关将服务商与代理商公司成员均以涉嫌开设赌场罪立案侦查,后检察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起诉,一审法院认为L等人构成帮信罪,分别判处2年10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二、律师毫不动摇地无罪辩护,主客观剖析无罪理由
律师自一审接受委托起,L及其公司员工均坚定不移地声称自己无罪。一审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L继续委托徐伟律师团队做无罪辩护。
在二审中,辩护人针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重点发表辩护意见,认为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有误,从客观来说,L的职务行为不构成帮信罪,从主观来说,推定L具有主观明知于法无据。
1.涉案公司提供正常网络服务,系中立的技术行为而非积极犯罪行为
涉案公司系国内东部地区较为知名的IDC、ISP服务商,其利用自身技术,为客户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DDoS高防等网络服务。因此,从客观行为来说,L提供的网络技术服务本身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2.一审法院认定L等人主观明知的法律适用错误
在本案中,L与代理商的客户之间没有犯罪合意,一审法院只能通过其他间接事实论证L具有主观明知。但该推定方式不符合现行司法解释对帮信罪可以推定认定主观明知的情形,是有罪推定的产物。辩护人在辩护词中对一审判决书认为可以推定L具有主观明知的事实一一进行了辩驳,论证了该推定方式实属错误。
三、二审检察员当庭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书以L等人在长期从事业务过程中均不同程度地知晓灰黑产的存在,从而推定其明知托管在公司的服务器中有违法网站的观点对提供互联网服务的企业过于苛求,涉案公司没有与灰产客户形成帮助与被帮助的意思联络,并且已尽到了注意义务,在网警查办案件调取证据时遵照网警指示配合网警工作,不宜认定其构成犯罪。
四、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在二审期间,辩护人为向合议庭解释涉案公司所从事业务的技术属性,单独制作了案件事实材料清单,以书面形式全方位向合议庭展示了案件的背景,例如IDC、ISP行业基本情况、L本人任职情况、IDC服务代理的基本情况等等,以避免“技术偏见”先入为主。
最终,在辩护人的努力之下,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L对徐伟律师团队专业的辩护工作表示十分认可和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