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宋月华

笔者近期接待一位当事人,向笔者咨询继承案件执行相关的问题。

当事人听说,不继承遗产就不用背负被继承人的债务,因此她已声明放弃继承,但法官却仍然判决其在“继承遗产的财产范围之内”承担清偿责任。目前该判决书已生效,对方申请强制执行,她也被列为被执行人,对她生活的方方面面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她表示不能接受,希望申请再审。

这位当事人认知的“不继承就不用背负被继承人的债务”的说法,是否属实呢?应该说这种认知是正确的,但是具体到每个案件当中情形各有不同,因此,判决结果也会有所不同。

本文从法条规定、案例分析等入手,对相关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法条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另,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即,继承人如果不想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则需在继承开始后及时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根据上述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即可不承担偿还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因此,上述当事人认为只要不继承就可以不承担被继承人债务的认知,应该说是正确的。但,并非只要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法院就会认定未发生继承,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形,综合各种情况,认定放弃声明是否有效。

二、相关案例归类分析

被继承人死亡时尚有债务未偿还的,债权人有权对其继承人提起诉讼,请求其在继承的遗产范围之内偿还债务,案由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上述当事人被诉的纠纷即为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这类纠纷通常为复合纠纷,同一案件中需要处理至少两项纠纷,一是被继承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是否真实存在,金额多少;二是继承人有无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只有债务存在,且发生了继承,两项均成立,法院才会判决继承人承担债务偿还责任。

本文重点放在第二个纠纷上,即,在诉讼中,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的,法院是否会认定继承人不予承担清偿责任的问题。因此,笔者检索了大量债务真实存在且继承人书面放弃继承的案例,并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整理以及归类,现将相关判决分为以下三类:

1. 认定放弃声明有效,继承人无须承担清偿责任

如,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朱某1、何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因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被继承人存在遗产,因此,驳回了要求继承人承担偿还责任的请求。

又如,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顾某2、顾某1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遗产,债权人也无法证明被继承人遗产的情况,因此,也驳回了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上述案例完全体现了《民法典》中“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的主旨,符合法律规定,同时,需要关注的是,在继承人放弃继承时,证明被继承人遗产情况的的义务,即举证责任在债权人一方,债权人不能举证遗产情况的,会承担不利后果。

2. 放弃声明无效,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财产范围之内”承担清偿责任

部分案例认定了继承人的放弃声明无效,判决其在继承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我们首先来看看,法院认定放弃继承声明无效的理由都有哪些,对此,笔者总结了如下四类:

1)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导致无人履行遗产管理人职责的,放弃声明可能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有“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的职责;另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根据上述规定,即使全部继承人均放弃了继承权,也可以由相关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成为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可以由遗产管理人进行处置,并不会损害债权人的权利。

但,重新选定遗产管理人的程序漫长而繁琐,对债权人而言充满不确定性,因此大大增加受偿的成本和风险。

也许正因如此,在全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权导致遗产无人清点处置时,部分法院会认定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并认定继承人为“天然的遗产管理人”,全部放弃继承的后果将导致其不能履行遗产管理人的法定义务,从而仍然判令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如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吴某1、黄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法院认定,放弃继承权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何某1、杜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法院认定继承人为“天然意义上的遗产管理人”,其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仍负有遗产管理、完成债务清偿的义务。

此类判决直接将继承人与遗产管理人划了等号,其合法合理性有待商榷,但此类案例并不少见。

2)虽声明放弃,但仍实际使用、控制或已处置被继承人遗产的,放弃声明可能无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即,无主的遗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但考虑到继承人继承和占有遗产的程序应然性,以及国家或集体作为抽象权利主体发生缺位的可能,继承人放弃继承时,理应主动将遗产移交给相关部门。否则,相关部门要获得遗产的控制和所有权,可能是极为困难的,因此,作出放弃声明的同时,继承人也应言行一致,将自身控制或占有的遗产主动移交给有权部门。如果继承人一边占用遗产,享受遗产带来的便利和效益,一边又作出放弃声明,那这种虚伪的放弃,难以被认可,从而也无法达到不承担清偿责任的目的。

比如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刘某芬、张某芝等与岳某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继承人虽作出了放弃继承的声明,但却实际占有或使用着被继承人的房产,此时,其作出的放弃声明就无法获得法院的认可;又如在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宁夏某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刘某甲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继承人在放弃声明之前,已对遗产中的一部分进行了处置,应视为已经以实际行动表明其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然其又在二审中声明放弃遗产,虽然说遗产可以撤回处置,但这种审时度势、衡量利弊得失而进行的精致利己主义的放弃,违反诚信的基本原则,不会受到法律保护,法院自然会判令声明无效。

3)放弃继承的范围未涵盖全部遗产的,可能无效

如,在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洪文军、金丽霞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中,继承人就只声明放弃房产及车辆的继承权,但债权人又举证被继承人另有股权、宅基地等遗产,此时,法院就认定其放弃声明不能实现其不承担清偿责任的目的,判令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财产范围内偿还债务。

通常来说,继承人只放弃一部分债务的,大概率不能实现不承担清偿责任的目的,法院会判令在全部可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证明继承人未放弃全部遗产的举证责任在原告即债权人一方,债权人须调查清楚被继承人的所有遗产,通常来说,这部分举证较为困难。

4)法定代理人放弃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益的,放弃声明可能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行使继承权、受遗赠权,不得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法定代理人代为放弃未成年人的继承权的,可能导致无效。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袁某2、吴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作为袁敏遗产继承人的袁某1,虽也有书面声明明确放弃其对袁敏遗产的继承权,且有其法定代理人赵某签名,但由于袁某1为未成年人,法院认定其放弃继承的代理行为无效。

但上述司法解释已于《民法典》施行同时废止,此类案例基本也是《民法典》施行之前所判,《民法典》施行后未再有相关案例,今后应不会再有类似案例。

如上文所述,关于放弃继承的形式及法律后果,虽然法条上规定较为清楚,但在司法实践当中,仍有众多案例因各种原因否决了放弃声明的效力,并判决在其继承遗产的财产范围之内承担债务偿还责任。司法实践当中还有其他否决的理由,篇幅所限,不再一一列举。

3. 未声明放弃或放弃声明无效,判令继承人偿还具体数额的债务

如,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尹雄军、尹军林与张淑梅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继承人虽声明放弃继承,但此前已将遗产中的房屋转卖他人,导致其声明无效,同时,法院也查明了遗产及债务的具体情况,从而判决“由尹雄军、尹军林偿还张淑梅借款45000元、利息9000元,合计54000元”,而不是笼统地判令在“继承遗产的财产范围之内”偿还债务。

又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秦某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经过了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一审,北京二中院二审,北京二中院再审,检察院抗诉后再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过程。

在该诉讼中,继承人并未声明放弃,一审及二审均查明了是否存在继承,以及继承的范围等事实,在此基础上认为虽有继承但已在继承的范围内偿还了债务,因此驳回了债权人的请求。最后一次再审查明,继承人继承的范围远大于债务的数额,在此情况下,直接判决“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债权人欠款131000元”。

在继承人未声明放弃或放弃声明无效的情况下,部分法院选择照搬法条判决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财产范围之内”偿还债务,具体继承的范围及金额留待执行阶段解决,但也有法院在审理阶段查明了被继承人遗产、继承人继承以及继承人偿还债务的全部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明确具体的判决,就如上述两个案例,非常具有可执行性。

三、结论和建议

司法实践当中,放弃继承的情形各自不同,部分法院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否决放弃继承的声明的效力,并判令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财产范围之内”偿还债务,与本文开头时那位当事人所遭遇的情况一致。

此类判决中,继承人偿还的范围为“继承遗产的财产范围之内”,但债务金额却是全部债务的金额,而继承遗产的财产范围有可能高于债务金额,也有可能低于债务金额,但是,无论何种情况,继承人未偿还债权人的全部债务的,大概率会被申请强制执行,继承人会成为被执行人。这无疑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很多不利影响,同时,遗产及继承的情况也需要在执行阶段予以查明,也可能会导致执行久拖不决,对继承人及债权人双方均为不利。

但,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本文中的那位当事人的判决已经生效且进入了执行阶段,已经失去了最佳的介入时机,在原判决没有重大实质错误的情况下,启动再审的难度较大;笔者也详细耐心地向当事人解释了放弃继承相关的规定及条件,并结合当事人的情况进行了具体分析,最终,当事人表示理解和接受判决,决定与债权人协商解决,放弃了再审申请。

笔者认为,继承人应尽力争取在审判阶段使法官认可放弃声明的效力,从而判定继承人不承担清偿责任,或直接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同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形,就遗产情况进行适当举证,则在法院判定继承人承担清偿责任的情况下,也能最大限度促使法院作出一个具体明确的判决,直接在判决中给出继承人应偿还的数额。

此类判决虽然也判令继承人承担偿还责任,但在审理阶段已明确其应承担的债务数额,继承人可以选择主动履行,从而避免成为被执行人。

凡事未雨绸缪,才能掌握主动,在此,笔者有以下四点建议:

首先,在继承开始之时,继承人应及时评估判断是否要继承遗产,如果决定放弃继承,应及早作出放弃继承的声明。

其次,放弃继承的同时,不应占有、使用或控制任何遗产。如果一直在占有、使用或控制当中,应交出遗产,交由其他继承人或相关部门控制。

再次,如果是因为债务问题放弃继承,那么放弃继承的范围须全面彻底。不能只放弃一部分的遗产,而仍保留其他部分的继承权,否则,也不能达成不承担清偿责任的目的。

最后,如发生被诉的情形,继承人应积极应诉和举证,若不服判,也应及时上诉,尽力争取驳回诉请或取得具体明确的判决。自己的权利必须自己去主张和维护,如果消极对待,不行使程序权利,最终也会导致实体权利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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