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明:本文节选自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2021年7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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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7.在夫妻一方因犯罪需要于附带民事诉讼中支付赔偿的情况下,其配偶以保留更多财产为目的诉请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条款规定,“在夫妻婚姻关系有效期间所获得的下述资产,均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归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一、薪资、奖金及劳务所得;二、来自生产、经营及投资的回报;三、知识产权带来的收益;四、继承或受赠予的资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除外;五、其他依法应归双方共有的财产。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利。”这意味着,除非夫妻间采取了约定的财产制度,否则婚后所得将自动视为共同财产。而共同所有中,最典型的例子便是夫妻间的共有财产。

再来看《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表述,“如果共有人之间达成协议,不得对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进行分割,以保持共有状态,则应遵守该协议;但如共有人因重大原因需要分割,可提出请求。若未达成协议或协议内容不明确,按份共有人可随时要求分割,而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消失或出现重大分割理由时,亦可提出分割请求。因分割给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在此情境下,若夫妻未采用约定财产制且未就共同财产的分割作出约定,那么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应基于“共同共有基础的消失或存在重大分割理由”。

对于夫妻关系而言,共同共有基础的消失通常指的是离婚这一法律事件。而在未离婚的情况下,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已由《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明确界定,包括“一方隐藏、转移、变卖、破坏、挥霍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严重损害共同财产利益”以及“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病需治疗,而另一方拒绝支付相关医疗费用”两种情形。

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看,该司法解释在列出上述两项“重大理由”后,并未包含开放性条款或“等”字,旨在为执行者留下根据具体案情灵活处理的空间。此举主要是考虑到共同财产是维持婚姻家庭生活的重要经济基础,轻易动摇这一基础可能对婚姻生活和夫妻感情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在不离婚的前提下,通过诉讼分割共同财产是一种极为特殊的情况,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应严格把握适用条件,避免擅自扩大范围。所以,当夫妻一方故意犯罪,并需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支付高额赔偿金时,若其配偶出于为自身及未成年子女保留更多财产的目的,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法院不应支持。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第九条,“判处没收财产的,应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拥有的财产。在执行没收财产或罚金时,应参考被扶养人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居民最低生活费用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要的生活费用。”因此,法院在执行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时,不会将被执行人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作为执行对象;若需执行共同财产,也会确保为被执行人的家庭成员留下满足其基本生活所需的财产。

来源:公众号“私人财富管理师PW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