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肖峰律师北京执业律师,十余年媒体、法律从业经验,代理全国行政、刑事、疑难案件;法律咨询电话:13910685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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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死子继”一直以来是我国传统的继承观念,体现在现代继承法律制度上便是子女是父母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最先顺位的继承权利。

此项制度在亲子关系融洽、双方义务各自履行时自然皆大欢喜,但生活中不乏存在亲子关系淡薄甚至相视如仇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若事先未立有遗嘱,在父母去世时,该子女是否还可享有继承权?今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便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小张是家中独子。20岁时,他与父母发生激烈争吵后离家出走。此后,父亲张永和母亲林敏也曾报警积极寻找,始终未果,只留二老彼此相互扶持度日。在此期间,张永的弟弟张远对兄嫂多有照顾。从日常生活大小事宜再到生病送医,常常是张远协助、陪伴并垫付费用。林敏逝世时小张也并未出现。

2023年,张永逝世,而此后,小张竟以张永唯一法定继承人的身份,领取了张永名下的部分银行存单。后张远起诉至法院,对张永名下遗产申请财产保全,并要求剥夺小张的继承权,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张30多年来对父母不闻不问、置之不理的行为构成遗弃,依法应丧失继承权,此后,二审法院也维持了这一判决。

此判决一出,立刻引发不少网友叫好。原因无他,一个消失三十多年的儿子,未尽一点责任,确在父母死后要求继承财产,这种不劳而获的“吃白食”行为自然不符合一般人的道德观念。

法律设立父母子女间抚养及赡养义务,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在人类繁衍的过程中,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相互扶持、支持和依靠。若此目的已实际落空,仍继承允许行为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不仅于情、于理、于法相悖,更会败坏社会风气,甚至酿成家庭悲剧,也与促进和维护家庭的和睦团结这一继承制度存在的根本目的背道而驰。

正是基于此,继承权的法定丧失制度应运而生,本案中法院判决便是遵循该法律依据。

所谓继承权法定丧失制度,是指当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有不道德行为或重大违法行为,或是对遗嘱有损害行为时,法律用强制手段剥夺其继承人的资格,使其丧失继承权的制度。

这是基于“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牟利”的法律原则所设定。我国《民法典》第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了该制度,除了本案中所涉及的遗弃,共规定五种情形: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因此,莫以为法定继承权便可“无往不利”,须知权利的享有往往伴随相应义务。

值得一提的是,在庭审过程中,小张曾指出自己只是和父母联系少,未构成遗弃,且父亲身体硬朗、经济独立,无需依靠他人生活这一答辩理由,那么这是否能作为其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理由?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支付赡养费不仅是父母实际生活需要,也是子女表示孝心的方式之一,老年人有经济能力的,可以减轻子女的负担,但并不是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除此之外,赡养并非仅为经济上的供养,无论是生活上的照料还是精神上的慰藉,都是赡养义务的重要部分,不应被忽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