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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都应被纳入失信人名单。最高院对此有明确规定,以下是一些不应纳入失信人名单的情形:

1. 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如果被执行人能够提供可靠的、足以保障债权人权益的担保,那么其不应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这是因为担保的存在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了额外的保障,降低了债权人的风险。

2. 被执行人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当被执行人的财产已经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并且经法院认定这些财产足够偿还所欠债务时,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毕竟被执行人有能力且其财产能够保障债务的履行。

3. 履行顺序在后:在一些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如果被执行人在履行顺序上处于后位,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就不应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例如,存在其他债务人应先履行义务,只有在其他债务人未履行的情况下才轮到该被执行人履行的情形。

4. 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由于其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人民法院不得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 其他不属于有能力还款却拒绝履行责任的情况:比如被执行人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履行义务,或者对案件存在合理的争议且正在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等,这些情况下被执行人并非故意不履行义务,不应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 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成被执行人: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园贷”纠纷成为被执行人的,一般不得对其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措施,以保护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那么,如果发现自己不应被纳入失信人名单,该如何申请纠正或解除呢?

首先,被执行人应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详细说明不应被纳入失信人名单的理由和依据。如果被执行人是自然人,一般应由本人到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如果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法院提出并说明理由。

其次,执行法院会在收到申请后的十五日内进行审查。如果法院认为理由成立,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撤销失信信息;如果理由不成立,则会决定驳回。

被执行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综上,了解哪些情形不应被纳入失信人名单以及相应的申请纠正或解除程序,对于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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