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西绪福斯的辩护

九月底国家出台刺激股市的政策并取得让人无法忽略的效果以来,社会各界普遍期待进一步提振企业家信心的一揽子计划尽快出台,这就涉及当前企业家最关心的问题:个人安全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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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24年10月8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郑栅洁给出了积极的回应:要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单位涉企行政执法行为,更多采取包容审慎监管和柔性执法方式,不能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执法,不能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及时对罚没收入增长异常的地方进行提醒,必要时进行督查。加快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进程,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看来,很多地方在财政极其困难的情况下,依靠行政和司法机关异地趋利性执法,导致财政收入中罚没收入比例过高而且不断提高的不正常现象,国家发改委领导对此也是心知肚明,而且也提出了警示,并且在谋求化解之策。

以本人作为一个刑辩律师长期的执业经验看,遏制地方办案机关异地趋利性执法,仅靠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主动自觉,从根本上讲是于事无补的。只有从法律上、程序上赋予受到异地趋利执法侵害的企业和个人具体的、可诉讼的维权渠道,让每一个异地执法案件的管辖权之争都有明确的部门主管,每一起争议都有具体的承办人员办理,办理结果可复议,可上诉,对不依法办理的人员有具体明确的责任追究,才有望从根本上解决当前最打击企业家信心,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异地趋利执法问题。

从本人这些年的体会看,民商事案件,审判监督程序还是发挥了作用,我的团队这些年在最高法院通过再审程序纠正的案件,提起申诉后的固定时间内都会收到最高法院诉讼平台的短信通知,通知办案人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并且多数都有听证会。因为有具体的承办人员,有明确的程序,民商事案件的再审,就做到了案件化,即每一个案件都有具体人员办理,办案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对申诉人和律师是公开的,双方之间是有正常沟通渠道的。反之,如果再审申请人和律师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就可以对具体的承办人提出控告,这种案件化的民商事再审流程,就明显提升了司法公正。

反之,刑事案件再审,几十年来,在最高审判机关一直没实现案件化,我们在最高提出的多起刑事案件的申诉,都是石沉大海,再审申诉是否受理,没有通知,有没有具体承办人在处理,是谁在承办,没有通知。刑事再审案件这种非案件化的处理流程,当然就做不到让当事人满意,让律师满意,也就没有公信力、公正性可言,完全流于形式,不解决问题。

回到行政执法和刑事办案中相当普遍的异地趋利性执法问题上,要解决这个问题,仅靠国家发改委紧盯地方罚没收入数字和增长比例?由发改委权衡何时出手,提出警示,进行督办?这当然不失为一种路径,但是,发改委代表的是公益,虽然我们不能怀疑国家发改委维护公益的决心和使命感,但是,经济学和政治学上,都认为竞技场上,代表公益的乌龟一定会输给代表私人利益的兔子。

为了更直接,更有效地防止企业受到异地趋利执法的荼毒,每个具体的企业,受到外地执法部门或者公安、或者监委的调查、查封、冻结、扣押时,他们就只能向有关的党政部门写信,哭诉?然后等待这些部门的答复?因为对具体的争议没有案件化解决流程,企业的哭诉,有没有登记无法落实,有没有具体负责人无法落实,处理过程进行到哪一步无法落实,对迟迟不处理或者处理结果不满意如何进一步维权无法落实,这种现状不改变,治理异地趋利执法就必然成为一句空话,民营企业家不可能恢复信心,实体经济难以提振。

至于对异地执法的管辖权争议,建立什么机制,进行案件化处理?这个问题不难解决,刑事案件,在立案、侦查和起诉阶段,放在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检察院,就不失为一种可行的选择。比如,江西上饶公安到河南洛阳抓人,洛阳企业家认为是违法异地趋利执法的,就可以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应该出具受理文件,告知承办人和举证的流程,该听证的听证,并给出书面的、署名的处理决定。当然,最高检的处理决定,也要受最高法的司法审查,这才能进一步实现公正。

对地方行政执法中的异地执法,管辖权争议的裁决部门,可以放在发改委,但是,同样要用案件化方式。

总之,你是想做事,还是作秀?想干实事,有的是办法,只要真抓实干,短时间内就会有效果。相反,如果本身就没有解决问题的决心,只是喊喊口号。不论这次救市导致的政策牛可以维持多久,我看不到实体面改善的希望。

张庆方

2024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