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被打住院派出所以“非故意”终止调查,家长质疑民警办案不公
近日,南宁市民赵先生向新黄河反映,其就读于南宁市邕宁区民族中学的女儿小赵于2025年12月11日在校期间被同学小杨打伤眼睛,后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他质疑负责此案的南宁市公安局龙岗派出所(以下简称龙岗派出所)民警陆某某与对方家长存在关联,可能影响执法公正,因此多次提出回避申请未被采纳。后来,龙岗派出所以该案件无违法事实为由,决定终止调查。
赵先生表示,早在去年5月,女儿和小杨就有过一次冲突,当时主办案件的民警正是陆某某。“陆某某当时仅组织了一次调解,过程中对方索赔3万元,我质疑检查结果,认为对方漫天要价。”赵先生称,此后陆某某曾电话“施压”,表示“你接受就接受,不接受带女儿过来就得了”,他认为这有“威胁”意味,所以女儿此次被打伤后,他多次提出陆某某回避的申请。 赵先生称,他无法接受案件以“非故意”为由终止调查的决定,以及派出所未更换负责民警的处理,并将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家长申请民警回避未被采纳 据赵先生陈述,2025年12月11日,其女小赵在课堂上被同学小杨用作业本击打眼部受伤。当晚,小赵被送至前海人寿广西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眼挫伤、视网膜震荡”,并住院治疗两日。 当月15日,赵先生前往南宁市公安局龙岗派出所报案。在报案时,他即明确向接警民警提出,不希望民警陆某某经办此案。但次日晚当他前往派出所领取《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时,得知案件负责人仍是陆某某后,再次提出异议。 因对民警陆某某的公正性存疑,赵先生于2025年12月19日上午向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法制大队电话反映情况。法制大队民警核查后,告知其需提交书面申请。同日中午,赵先生将《申请更换办案民警申请书》递交至龙岗派出所值班民警,对方表示将向领导汇报。 2025年12月30日上午,赵先生接到龙岗派出所电话通知,称案件已决定终止调查,让其前往领取《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因小赵被殴打一案具有无违法事实的情形,现决定终止调查。赵先生称,当时值班民警告知,该案仍由陆某某负责,其认定小杨的行为“不是故意的”,后作出终止调查决定。 旧案调解埋下根源 赵先生介绍,其对陆某某提出回避申请,源于2025年5月小赵和小杨的另一次冲突。据其描述,当时小杨曾言语挑衅小赵,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赵先生称,当天小杨在前海人寿广西医院诊治显示“头颅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而几天后在南宁市邕宁区人民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当时主办案件的民警正是陆某某。 赵先生回忆,陆某某当时仅组织了一次调解,过程中对方索赔3万元,赵先生对检查结果存疑,质疑对方漫天要价,双方调解未成。此后,他称陆某某曾电话“施压”,表示“你接受就接受,不接受带女儿过来就得了”。此外,赵先生发现陆某某早已添加对方家长微信,且在调解现场,陆某某与对方陪同人员似有相识之嫌。根据他提供的一份与陆某某的通话录音显示,陆某某在回答该问题时称“这个东西不关案情”。录音中,当赵先生继续追问时,陆某某表示“不说那么多”,并再次重申,“如果她的诉求你确实不同意,就带你女儿过来”。 最终,赵先生接受3万元赔偿方案,但他特别提到,签署调解书时,陆某某与对方家长在派出所门外“有说有笑”,这一场景加深了他的疑虑。 赵先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因此他认为,基于此前案件处理中观察细节及其对本次案件处理结果的直接影响,陆某某与对方当事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关系,故依法申请此次案件中陆某某予以回避。然而,该申请在案件办理期间未获批准,案件最终由陆某某作出终止调查决定。 根据赵先生提供的一份与龙岗派出所值班负责人的录音显示,对方表示根据派出所工作要求,谁接出警就由谁负责,因为报案当天恰好为陆某某值班,因此便由其负责该案。该负责人称相信民警会公平公正处理警情,若赵先生不服相关处置,可申请行政复议。 针对此事,记者联系到上述民警陆某某,他称自己不接受采访,无法对此事进行回应,并让记者联系公安部门。后记者多次拨打龙岗派出所相关负责人及小杨家长电话,均未获回应。 赵先生称,他无法接受案件以“非故意”为由终止调查的决定,以及派出所未更换负责民警的处理,并将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已向公安举报平台反映此事。1月4日,当地公安举报平台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若赵先生已反映情况,会有单位进行核查,有结果会告知其本人。 (新黄河客户端记者赵桂凯) 来源:新黄河客户端
赵先生表示,早在去年5月,女儿和小杨就有过一次冲突,当时主办案件的民警正是陆某某。“陆某某当时仅组织了一次调解,过程中对方索赔3万元,我质疑检查结果,认为对方漫天要价。”赵先生称,此后陆某某曾电话“施压”,表示“你接受就接受,不接受带女儿过来就得了”,他认为这有“威胁”意味,所以女儿此次被打伤后,他多次提出陆某某回避的申请。 赵先生称,他无法接受案件以“非故意”为由终止调查的决定,以及派出所未更换负责民警的处理,并将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家长申请民警回避未被采纳 据赵先生陈述,2025年12月11日,其女小赵在课堂上被同学小杨用作业本击打眼部受伤。当晚,小赵被送至前海人寿广西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眼挫伤、视网膜震荡”,并住院治疗两日。 当月15日,赵先生前往南宁市公安局龙岗派出所报案。在报案时,他即明确向接警民警提出,不希望民警陆某某经办此案。但次日晚当他前往派出所领取《行政案件立案告知书》时,得知案件负责人仍是陆某某后,再次提出异议。 因对民警陆某某的公正性存疑,赵先生于2025年12月19日上午向南宁市公安局邕宁分局法制大队电话反映情况。法制大队民警核查后,告知其需提交书面申请。同日中午,赵先生将《申请更换办案民警申请书》递交至龙岗派出所值班民警,对方表示将向领导汇报。 2025年12月30日上午,赵先生接到龙岗派出所电话通知,称案件已决定终止调查,让其前往领取《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因小赵被殴打一案具有无违法事实的情形,现决定终止调查。赵先生称,当时值班民警告知,该案仍由陆某某负责,其认定小杨的行为“不是故意的”,后作出终止调查决定。 旧案调解埋下根源 赵先生介绍,其对陆某某提出回避申请,源于2025年5月小赵和小杨的另一次冲突。据其描述,当时小杨曾言语挑衅小赵,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赵先生称,当天小杨在前海人寿广西医院诊治显示“头颅CT平扫未见明显异常”,而几天后在南宁市邕宁区人民医院诊断为“脑震荡”。当时主办案件的民警正是陆某某。 赵先生回忆,陆某某当时仅组织了一次调解,过程中对方索赔3万元,赵先生对检查结果存疑,质疑对方漫天要价,双方调解未成。此后,他称陆某某曾电话“施压”,表示“你接受就接受,不接受带女儿过来就得了”。此外,赵先生发现陆某某早已添加对方家长微信,且在调解现场,陆某某与对方陪同人员似有相识之嫌。根据他提供的一份与陆某某的通话录音显示,陆某某在回答该问题时称“这个东西不关案情”。录音中,当赵先生继续追问时,陆某某表示“不说那么多”,并再次重申,“如果她的诉求你确实不同意,就带你女儿过来”。 最终,赵先生接受3万元赔偿方案,但他特别提到,签署调解书时,陆某某与对方家长在派出所门外“有说有笑”,这一场景加深了他的疑虑。 赵先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因此他认为,基于此前案件处理中观察细节及其对本次案件处理结果的直接影响,陆某某与对方当事人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关系,故依法申请此次案件中陆某某予以回避。然而,该申请在案件办理期间未获批准,案件最终由陆某某作出终止调查决定。 根据赵先生提供的一份与龙岗派出所值班负责人的录音显示,对方表示根据派出所工作要求,谁接出警就由谁负责,因为报案当天恰好为陆某某值班,因此便由其负责该案。该负责人称相信民警会公平公正处理警情,若赵先生不服相关处置,可申请行政复议。 针对此事,记者联系到上述民警陆某某,他称自己不接受采访,无法对此事进行回应,并让记者联系公安部门。后记者多次拨打龙岗派出所相关负责人及小杨家长电话,均未获回应。 赵先生称,他无法接受案件以“非故意”为由终止调查的决定,以及派出所未更换负责民警的处理,并将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同时已向公安举报平台反映此事。1月4日,当地公安举报平台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若赵先生已反映情况,会有单位进行核查,有结果会告知其本人。 (新黄河客户端记者赵桂凯) 来源:新黄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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