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信访工作法治化”的大背景下,尽早发现信访矛盾并力争将其化解在源头、解决在萌芽阶段,这是预防法治化的重要任务,而这一切都离不开调解的作用。

邻里之间的纷争、物业问题、土地纠纷、租赁纠纷、个人借贷等都需要调解来解决。在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中,诉前调解也被视为必要的步骤。尽管有“诉访分离”的政策规定,然而对于一些常见的民事争议,例如拆迁、买卖、工程款等,并非所有人都愿意选择诉讼,而通过信访途径反映此类问题通常是转交给基层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有时候也可能是社区工作人员组织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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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访调对接”中的调解究竟是行政调解,还是人民调解呢?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两者的区别。行政调解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是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一种方式,在行政调解的过程中,作为主导方的行政机关会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该方案,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行政性质,最典型的行政调解就是派出所组织的民事争议调解,也被称为公调。根据最高法的相关案例,经调解后达成的信访停诉息访协议属于典型的行政协议。

相比之下,人民调解的主体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它是非行政机关,主要负责调解一些民事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通过引导、劝解等多种方式,促使当事人之间达成民事协议。最为常见的人民调解机构为医调委,全称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访调对接”旨在通过信访渠道与人民调解的有效对接,把调解贯穿于信访争议的解决全过程,特别在源头预防阶段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从而降低了初次信访事项重复访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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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信访作为沟通桥梁和纽带,具有无偿、快捷、简单、方便、时效性强等特点,因此在解决矛盾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兜底”作用。当人们遇到问题时,大多数人的第一反应往往是“寻求政府帮助”,即使涌入信访渠道的诉求可以通过仲裁、复议等其他非诉讼方式反映,但仍有部分信访人并不明白这些途径的存在,或者即便是明白也不愿意通过上述方式反映,抱有“下面解决不了继续向上反映”的心理。然而,对于一些疑难复杂问题,如历史遗留问题,现行解决缺少政策依据;三跨三分离问题,协调难度较大;涉及到多部门问题,没有部门主动承担牵头化解责任等,这时就显示出调解的优势。

在市、区、街道设立的“一站式矛盾调解中心”内,由市、区、街道三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专职调解员进驻,对属地排查出的信访矛盾或者由信访部门转来的信访事项进行调解。在处理纠纷的同时,还会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疏导服务,以实现“身心双解”的目标。此外,还会定期召开案件复盘讨论会,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过的案件进行深入分析,进一步优化调解流程,提升调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在参与信访矛盾调解的专职调解员队伍中,他们通常是从已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察以及妇联、国土所、市场监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的资深退休人员中选拔而来,他们既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背景,又深谙群众工作之道,掌握丰富的行业经验。调解员们会仔细研究当事人提供的资料,通过实地走访、收集证据等方式进行调查确认,甚至会咨询专家学者,为信访诉求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并引导当事人自愿签署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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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调解的信访矛盾,有调成功和调失败两种结果。调解成功了签订调解协议书,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并由调解员引导向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民事纠纷都适用于调解。部分调解协议的达成,双方当事人都需要“各退一步”,用“及时止损”避免进一步的损失,这也对占理的一方似乎不公平,这也是调解模式的局限性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