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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盖章在表见代理构成上的影响程度,认识上分歧较大。一种观点认为,盖章是证明表见代理的充分条件,虽然单位没有授权,但只要盖章就当然构成表见代理;另一种观点认为,盖章只是一个重要的证据,不宜作为认定表见代理的充分条件而绝对化。如果有证据证明盖章系行为人盗用单位公章的结果,或有证据证明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盖章行为越权,仍然可以否定表见代理的构成。我们倾向于后一种观点,即主张在维护交易秩序的同时,也要注意对单位的保护,不宜仅仅以单位用人或管理不当为由,就轻易裁判单位承 《民法总则(草案)》曾在本条规定另设一款内容对不适用表见代理的情形作了列举,明确“(一)伪造他人的公章、营业执照、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二)被代理人的公章、营业执照、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遗失、被盗,或者与行为人特定的职务关系已经终止,并且已经以合理方式公告或者通知,相对人应当知悉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适用表见代理的规定。虽然为避免法律适用中出现不必要争议,《民法总则》最终删除了上述内容,但这些情形可供审判实践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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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骏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39页。

杜万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实务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658~660页。

担责任。盖章只是意思表示的一种方式,属于意思表示的客观化和外在化,与代理人的签字没有本质区别。法人必须通过自然人表达意思表示,因此,只要自然人是无权代理,无论其在合同上签字还是盖(被代理人)章都属于越权行为,相对人对自身权利的保护仍然要诉诸表见代理制度。当然,签字和盖章对相对人信赖程度的影响是不一样的,通常从一般理性出发认为,相对人对盖章合同的信赖程度要高于没盖章的合同,同样,相对人持盖章的合同要求单位承担合同责任,单位欲以合同系越权签订为由否认合同的效力,其举证责任明显要沉重得多。总之,在表见代理的构成上,盖章合同构成表见代理的概率要高于仅签字而没有盖章的合同,这是显而易见的。

通过以上分析,盖章不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充分条件,要区分不同情况结合相关证据,才能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体现了这种思路。比如,该规定第5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经济合同,骗取财物归个人占有、使用、处分或者进行其他犯罪活动构成犯罪的,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该条没有直接回答“签订的经济合同”是否有效,但从“单位对行为人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表述中可以判断中,签订的经济合同对单位作为“被代理人”来说是没有法律拘束力的,不带来民事责任。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我们把行为人在担保合同上盖章的情形简单归纳为下面两种情况:

(一)构成表见代理的典型情形

1.单位将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出借给个人,个人以出借单位名义签订的担保合同。但有证据证明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越权的除外。

2.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期满后,原企业承包人、租赁人用原承包、租赁企业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担保合同。但有证据证明企业法人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越权的除外。

3.单位聘用的人员利用单位对公章、业务介绍信、合同书保管不善,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担保合同。但有证据证明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越权的除外。此种情形下强调的是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具有单位雇员身份,而单位管理混乱,在重要文件、印鉴、材料的保管上存在过错。

4.单位聘用的人员被解聘后,行为人擅自利用保留的原单位公章签订的担保合同。但有证据证明单位履行了合理通知义务,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越权的除外。此种情形下强调的是解聘人员曾经具有代理人的身份,存在“外表授权”的基础。

5.非本单位人员利用单位管理不善,擅自使用单位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在单位场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此种情形下强调的是在单位场所,比如办公场所、会议室、会谈室等,足以造成相对人信赖行为人系单位聘用人员。

(二)不构成表见代理的典型情形

1.非本单位人员盗窃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担保合同。

2.非本单位人员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担保合同。

3.非本单位人员私刻单位的公章签订的担保合同。

4.本单位聘用人员盗窃、盗用单位的公章、业务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担保合同,且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签订该类合同授权的。比如行为人系单位保安,相对人知悉行为人的身份,就属于此种情形。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103-1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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