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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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如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等,他们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

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那么,负责施工的项目经理能否凭内部授权确定为实际施工人?

最高院在《梅国军、四川宏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在缺乏正式书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仅凭内部授权书并不能认定某人为实际施工人。

最高院认为,

首先,梅国军主张其系借用被申请人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但未能提供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书面协议,宏疆西藏分公司虽授权梅国军办理工程质保金、工程竣工验收结算等事宜,并不足以证明梅国军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与其相比较,第三人王文强与宏疆西藏分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工程项目管理协议》,宏疆西藏分公司向王文强支付了案涉项目大部分工程款,账本和转账凭证均有王文强的签字,而且账目中有收王强彭波河工程款的字样,表明了宏疆西藏分公司对王文强作为合同相对方以及实际施工人身份的认可。因梅国军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系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并否定王文强的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其主张不能成立。

其次,梅国军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王文强成立转包关系。梅国军举示的证据显示其参与案涉工程的身份系项目经理,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日常管理,存在与被申请人对接、发放民工工资、购买施工材料等行为,但上述行为系基于项目经理的职务行为亦具有合理性,梅国军未提供其与王文强成立转包关系的合同依据,故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梅国军与王文强之间存在转包关系。

最后,关于案涉账本、《工程项目管理协议》真实性的问题。从账本记载金额看,大部分工程款支付给王文强或代王文强直接支付给材料商,只有少部分工程款支付给梅国军,账本记载的被申请人向梅国军的转账与梅国军自认收到的工程款基本一致。

宏疆西藏分公司、王文强均认可《工程项目管理协议》,结合宏疆西藏分公司与王文强的资金往来和账本记载,应当认定《工程项目管理协议》的真实性。

综上,在缺乏正式书面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凭内部授权以项目经理的身份处理工程协调、民工薪资分配、材料采购等事务,这些行为仅表明其在履行项目经理的职责,而不能凭此认定其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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