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后,最下面一行会有这样几个字“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xxxx(机关、单位)提出复查申请。”,很多人拿到处理意见书后会很懵,申请复查需要提供哪些材料?申请复查后相关单位如何进行调查回复?复查结果出来后还可以向上反映吗?

下面以《广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为例,复查关键是以下的5步骤。

一、申请

申请环节关键要注意时间节点和申请材料。根据《广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七条,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复核机关提出书面复查申请。这句话里最为关键的是“收到之日”,并非是处理意见书“作出之日”,如果处理意见书上作出时间为8月1日,信访人收到处理意见书时间为8月10日,那么复查申请时间应为8月10日-9月9日,此处的“30日”为自然日,非工作日

根据《广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十一条,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供申请书、信访事项原处理意见书、相关证明材料、其他有关材料。其中申请书最为关键,在日常受理复查申请的过程中,大部分信访人会在申请书中写一些与原处理意见书无关的内容,比如处理意见书中回复的是拆迁程序问题,复查申请书应该记载对所回复的拆迁程序不服之处,而不是讲述拆迁程序以外的其他问题。复查申请书如果不围绕原处理意见书来写,极大概率会被复查部门认为是在讲述一个新问题、新诉求,从而不予受理(建议重新反映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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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理

受理环节关键要注意受理单位和受理范围。根据《广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十条,信访人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应当向原办理、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原办理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实行垂直领导的,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大部分情况下,原办理机关是政府工作部门,比如信访人反映消费纠纷(除预付卡)问题,会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后出具处理意见书,后续对处理意见书答复不满意,既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也就是市一级市场监督管局提出复查申请,也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也就是区级政府提出复查申请。

根据《广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八条,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不属于复查、复核事项的受理范围,其他的包括涉法涉诉、非政府职权范围内等事项。复查的结果一般分为四种,一种是维持原处理意见,一种是驳回原处理意见,一种是撤回原处理意见,最后一种就是复查不予受理。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复查申请都必须出具复查意见,对于一些可以或应当通过法定途径,例如仲裁、复议、行政确认等程序处理的事项,可以出具复查不予受理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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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

办理环节关键要注意办理时间和调查方式。根据《广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二十三条,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意见。但补正申请材料、中止、听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复查机关作出复查意见后,应当在15日内将复查意见书送达信访人。同申请日一样,此处的“30日”为自然日,非工作日。与处理意见书不同,由于在处理意见书之前会作出“受理告知书”,复查程序中是否会做出“复查受理告知书”,并未有具体的规定,只需在收到申请后45日(30+15)内送达即可。如果对复查部门的公正性存在疑问,也可以在申请复查的同时申请信访听证,届时会由听证机关论证处理结果的准确性。

根据《广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十五条,复查、复核机关应当通过约访、下访、电话、电子邮件、网络视频等方式,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及原办理机关、有关组织、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复查部门作出复查意见是一个“双向奔赴”的过程,既会向信访人现场调查取证,了解其真实想法和依据,也会向原办理单位了解处理意见书作出的法律政策依据和原调查过程,有时也会通过其他方式去了解,比如前期收到一位信访人反映农村房屋办证问题,后来通过实地走访其邻居,了解该处房屋的真实建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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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内容

很多信访人拿到复查意见书的第一件事就是翻到最后一页,看是支持原意见还是驳回原意见。如果支持原意见(当然大概率也是支持),其他内容也不看了,直接拿着复查意见书再去上一级机关、单位申请复核。其实这么做完全是错误的,根据《广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二十二条,复查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信访人的请求、复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和依据、结论性意见、下一步申诉途径和期限,在查看复查意见书时,最关键的是所认定的事实和依据,如果存在认定错误,及时向复查委员会反映,请求修改或者重作。

五、复核

复核环节关键要注意终结规定。根据《广东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二十四条,复核意见是处理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请求的,国家机关不再受理。由于复核是作为信访程序性终结的规定,复核意见代表着行政部门处理该事项的最后意见。那么,复核意见书作出后能否再向上一级反映同一问题,根据“信访法治化”中“两个不再受理”的规定,是不可以的,除非信访人对同一事项有新的事实和理由。比如之前反映拆迁遗漏补偿问题,前期未找到相关物品的票据凭证,再复核结束后找到也属于新的事实和理由。

信访复查关系到程序终结的问题,复查不是目的,关键是在复查过程中做到“事心双解”“定分止争”,而这一切离不开客观的查证过程。复查结果的“可信度”和“可接受度”也关系着是否“案结事了”的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