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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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一些没有施工资质的包工头为了承接工程,与有资质的建筑公司签订挂靠协议,以该建筑公司的名义参与工程项目的投标和施工的情况。

如果这些实际施工人欠劳务费,被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关于被挂靠单位的责任承担问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三条规定,明确工资支付各方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企业对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上述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违法发包、分包或出借资质的情形下对农民工工资的直接清偿责任。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对挂靠施工行为明令禁止,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挂靠”是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在审查挂靠关系时,不仅应从形式上审查合同签订主体,还要结合合同签订时的具体情况及签订后的履行情况综合分析判断。在民事审判实务环节,最高法院以以下四点作为“挂靠”的认定标准:一是实际施工人是否参与缔约过程;二是总包单位是否存在施工意图;三是履约过程是否完全由实际施工人参与;四是相关挂靠事实是否在其他司法文书中予以确认。

据此,通常情况下,在认定挂靠关系后,法院会判决被挂靠单位应当对实际施工人欠付的劳务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实际施工人欠付劳务费时,因为被挂靠单位出借资质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这种行为破坏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也给工程质量和安全带来了隐患,因此,当实际施工人欠付劳务费时,被挂靠单位应当为其出借资质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

虽然被挂靠单位在挂靠关系中通常只是收取管理费用,并不直接参与工程施工,但作为名义上的施工主体,被挂靠单位对实际施工人应当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从保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被挂靠单位也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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