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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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过程中,证据是支持各方主张的关键。在合伙纠纷诉讼中,通常要通过对合伙的财务资料进行审计以确认各方责任。
那么,如果负责财务的合伙人不提供资料供审计的,怎么办?有什么后果?
最高院在《陆晓红、张家良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在合伙关系中,负责财务管理的合伙人若未能提供必要的财务资料,致使审计工作无法进行,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最高院认为,
陆晓红与张家良的合伙协议已于2014年3月13日解除,双方应依法对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并合理分配合伙财产。
一审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福来顿会所资产状况进行审计,但由于陆晓红未能提供完整的会计报表和正规的税务发票等关键资料,审计工作无法开展。
作为负责经营的合伙人,陆晓红有责任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其未履行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鉴于陆晓红对张家良投资430万元及该款项已用于会所装修的事实无异议,一、二审法院在审计无法进行的情况下,综合考虑案件实际情况,判定陆晓红返还张家良投资款的80%,即344万元,处理适当。
陆晓红虽主张合伙期间会所经营亏损,但未能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因此,其关于一、二审判决返还投资款344万元错误的抗辩不成立。
据此,负责财务的合伙人不提供资料,可能导致其在案件审理中无法充分证明自己的观点或反驳对方的主张。
在合伙纠纷诉讼中,负责财务的合伙人不提供资料供审计还可能要承担以下后果:
一、民事责任
1.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合伙协议明确约定了负责财务的合伙人有提供财务资料以供审计的义务,那么该合伙人不提供资料的行为将构成违约。其他合伙人可以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要求违约合伙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例如支付违约金、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等。
2.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不提供资料供审计的行为可能会给合伙组织或其他合伙人带来经济损失。例如,因无法准确审计财务状况,导致合伙组织在决策上出现失误,进而产生了额外的费用或损失;或者其他合伙人因无法获取准确的财务信息,错过了投资或其他商业机会等。对于这些损失,不提供资料的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行政责任方面
如果负责财务的合伙人故意隐瞒、销毁或拒不提供财务资料,且该行为违反了相关的行政管理规定,那么可能会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
例如,税务部门可能会对其未按规定提供财务资料的行为进行罚款、责令改正等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也可能会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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