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被执行人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法院不管该如何处理?
「法律解答」
对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属于恶意规避执行,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标准。
原因在于变更事项属于企业自助经营权的范畴,司法不应过度予以干涉,除非债权人能举证证明变更行为具有恶意。
故而建议申请执行人仍需要与执行法官做好沟通工作, 可 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予以着手说服法官,从而推进执行:
1.关注变更时企业的资产状况,企业是否存在已经资不抵债的情形,企业是否已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且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2.了解具体变更的时间节点。譬如债务发生时间、诉讼立案时间、裁判生效时间、申请执行实践等几个重要节点。
通常来说,时间越是靠前,认定为恶意的可能性越小。
3.可以委托律师查询工商档案,了解并审查企业内部决策是否合法,程序是否正当。
4.可以考虑从新任法定代表人在公司中的地位以及身份入手,譬如是否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是否参与企业经营、入职年限、从事哪些工作等等。
倘若,变更后的对象为普通职工、年迈老人、无关亲属甚至是下落不明的人,则有认定变更行为具有规避执行故意的可能。
5.变更行为是否会对案件执行结果产生影响。
只有债权人的胜诉权益因被执行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而不能兑现时,才能认定其变更可能具有主观恶意性,譬如法定代表人并非实际控制人或股东和高管、变更前后的股权占比明显失衡。
倘若上述证据充分,而执行法官拒不作为,此时可以考虑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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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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