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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对本《规定》第二条因单位犯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未能返还财物而遭受经济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一并审理。被害人因其遭受经济损失也有权对单位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若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4月21日,法释〔199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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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从审判实践看,对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叉案件有以下几种审理方式:

1.分开审理。本院法释〔1998J7号第一条规定:“同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同的法律事实,分别涉及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嫌疑案件应当分开审理。”确定是否分开审理的标准,是正确认定是否为不同的法律事实。如以签订合同的方法进行贪污的犯罪,即属个人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与其非法占用、使用或处分取得的公共财产形成了两个紧密联系但又相互独立的法律事实:一是以单位名义发生的民事法律事实;二是个人犯罪的刑事法律事实。在这种情况下,经济纠纷案件与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分开审理。

2.先刑后民。从司法实践中看,有的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交叉案件的情况很复杂。对经济纠纷案件与经济犯罪案件应当分开审理,而先审理经济纠纷不利于经济犯罪案件及时侦破的,人民法院可裁定中止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待不影响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或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后,再恢复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

3.先民后刑。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经济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经济犯罪的侦查应当以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为依据,而侦查机关需要等待经济纠纷案件审理结果的情况。如,涉及财产所有权确认或者产权界定的案件,公安、检察机关无法通过侦查手段解决。又如,涉及当事人之间有无债权债务关系的案件,如果刑事侦查遇到障碍,则需要通过先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査明双方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以确认债权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等事实,为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创造必要的条件。

4.终结民事或刑事诉讼。人民法院、公安、检察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案件性质属于经济纠纷或经济犯罪,不属自己主管的,应当将全案移送有关司法机关,终结案件的审理或侦查。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经济犯罪案件在人民法院审判阶段,因与有关人民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交叉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如经审判认定构不成经济犯罪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5.经济犯罪嫌疑线索和材料。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和材料,应将经济犯罪嫌疑线索和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移送经济犯罪嫌疑线索和材料不应影响经济纠纷案件的审理。

——李淑琴:《处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嫌疑交叉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载李国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经济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92~19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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