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某某在某某村合法拥有房屋一处。
2018年4月24日,某某政府作出《2号征收决定》并公告,公告载明了征收范围、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事项。蔡某某的房屋处于征收范围内。2018年7月12日,徐州市某某规划局作出《限期整改通知书》,认为蔡某某建设的板房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责令蔡某某自行拆除,履行情况不明。
2018年10月3日,涉案房屋被拆除。蔡某某家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徐州市公安局某某分局2018年11月28日作出立案告知单并送达,但至今未果。于是蔡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某某政府和某某办事处均称自己不是拆除涉案房屋的主体。
1.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管辖范围
2.涉案房屋的拆迁主体是否为某某政府
3.拆除行为是否合法
一、本案属于行政诉讼管辖范围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本案中被拆除的房屋属蔡某某所有,其因房被拆除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二、将某某政府定为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更有利于争议的解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规定,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具有对合法国有土地上房屋依法强制拆除的职权,其他主体并无实施强制拆除的权力。在合法房屋被违法强拆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举证证明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基于自己的意思违法强拆,否则,应推定强制拆除系市、县级人民政府实施或委托其他主体,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主体。本案中,涉案房屋系征收范围内的合法建筑。某某政府作为征收主体,是房屋被拆除的直接受益人,其虽辩称未组织安施拆除行为但并未提交由其他主体实施的证据。考虑到涉案房屋处于征收范围的事实,认定某某政府为适格的行政主体更为合理,也有利于行政争议的解决。
三、拆除行为的程序合法性
结合证据与事实,可以认定蔡某某没有自愿将涉案房屋交付拆除。某某政府未对涉案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的情况下,即实施了拆除行为,属程序违法。鉴于拆除行为属于事实行为,不可撤销,蔡某某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主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事实,法院支持蔡某某的诉讼请求,确认某某政府强拆房屋的行为违法。
确认某某政府徐州市某某区人民政府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某某政府徐州市某某区人民政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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