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王雪因房山区明月村N 号院房屋及宅基地的返还问题与王宇、孙悦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当事人信息
1. 原告:王雪
2. 被告:王宇、孙悦
三、原告诉称
原告王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房山区明月村 N 号院房屋及宅基地;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父亲王强、二叔王辉是明月村村民。爷爷王新、奶奶赵丽去世后,王强、王辉与王杰、王宇分家。经明月村村委会批准后,王强、王辉分得房山区明月村N 号的宅基地及房屋,原告与父亲王强、母亲郭悦、二叔王辉居住并落户于此。王辉作为申请人,经批准后翻建过房屋。王强于 1994 年去世,王辉于 1998 年去世。该户剩原告一人,王辉无配偶无子女,留有遗嘱,所有财产归王雪所有,1998 年 1 月 19 日,王雪成为户主。2000 年,原告外出求学及工作期间,王宇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 N 号院的宅基地及房屋出卖给孙悦。原告几经主张物权,孙悦拒不返还房屋及宅基地。王宇无权处分原告财产,孙悦明知所购房屋及宅基地非王宇财产的情况下,仍进行购买,系恶意交易,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
四、被告辩称
1. 被告王宇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过了诉讼时效,宅院是父母财产。
2. 被告孙悦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过了诉讼时效。
五、法院查明
1. 王新与赵丽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五个子女,分别为长子王强、二子王辉、三子王杰、四子王宇、长女王悦。王新因死亡于 1996 年 11 月 11 日注销户口,赵丽因死亡于 1998 年 5 月 15 日注销户口。王强与郭悦原系夫妻关系,二人生育长女王雪,后王强与郭悦离婚。王强因死亡于 1994 年 1 月 7 日注销户口,王辉因死亡于 1999 年 8 月 24 日注销户口。
2. 王新、赵丽在北京市房山区明月村原有宅院一处,现为北京市房山区明月村 N 号(N 号院)。对于院内的房屋建成情况,王雪称王 N 号院原有北房四间、东房两间,北房为王辉、王强于 1987 年共同出资建设,东房为二人 1988 年左右建造。王宇称王 N 号院内东房两间系父母于 1981 年建造,北房四间为王辉建设。
3. 王雪于王辉去世后搬至王悦家居住。
4. 2001 年 11 月 11 日,王宇与孙悦签订立卖房产契约,将 N 号院卖给孙悦,房款一万五千元。王宇表示卖房是王悦让其出卖,卖房款也给付了王悦。
5. 2005 年 4 月 20 日,孙悦与案外人刘静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将 N 号院卖给案外人刘静,现 N 号院由刘静使用。
6. 另查,王雪户籍地址为北京市房山区明月村 N 号,户别为农业家庭户。
六、裁判结果
驳回王雪的诉讼请求。
七、房产律师点评
1. 权属争议与返还原物请求:在本案中,N 号院的权属存在争议。对于房屋的建造情况,原被告双方各执一词,难以确定房屋的具体归属。在此情况下,王雪直接要求王宇、孙悦返还 N 号院房屋及宅基地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但在权属不明确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被告是否属于无权占有。
2. 交易的复杂性:本案中,王宇与孙悦、孙悦与案外人刘静分别签订了立卖房产契约和房屋买卖协议书。这使得房屋的流转关系变得复杂,进一步增加了确定房屋权属和返还请求的难度。如果要支持王雪的返还原物请求,需要对这一系列的交易进行审查,确定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3. 诉讼时效的抗辩:被告提出了诉讼时效的抗辩。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律师需要仔细审查诉讼时效的适用情况。如果原告的请求确实超过了诉讼时效,那么其胜诉的可能性将大大降低。但在本案中,仅以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可能并不足以完全驳回原告的请求,还需要结合房屋权属的争议和交易的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4. 证据的重要性:在处理房产纠纷案件中,证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原告王雪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对 N 号院房屋及宅基地的所有权。在本案中,王雪虽然提出了一些主张,但可能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例如,对于王辉遗嘱的真实性、房屋的建造情况等关键问题,需要有确凿的证据来证明。
总之,在处理涉及房产返还的纠纷案件中,律师需要全面审查房屋的权属情况、交易的合法性以及诉讼时效等问题。通过准确把握法律规定,收集充分的证据,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