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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限高”和“失信”
“限高”,全称为“限制高消费”,主要效果是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失信”,全称为“失信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后,征信机构会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问:失信和限高的限制内容有重合吗?谁的“威力”更强一些?
二者的限制内容有所不同、限制领域有所侧重。
限高侧重在消费领域限制被执行人的“挥霍”行为,主要包括限制被执行人采用特定交通方式出行,限制被执行人在购买不动产和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学、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等方面的高消费行为。
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失信则侧重在多个社会层面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包括工作就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它会使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02
执行查控
在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会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或者线下调查的方式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情况,并对相关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执行措施。对于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将依法划扣或者评估、拍卖其财产。
强制执行财产的范围
有以下这些
强制执行财产的范围
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不动产;
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
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等动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权;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股票:包括境内上市公司股票,特别是可流通股票;代办股权转让系统(俗称“三板”)股票;
6.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存款;
7.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仓单、提单对应财产;
8.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基金份额;
9.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
10.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金银等贵重金属;
11.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矿产权益;
12.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13.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
1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法院裁判权益;
15.其他有较高变现价值的财产;
16.凡被执行人名下之财产均可执行(特殊情况、特殊标的除外);
17.其他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执行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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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洛阳中院
手 绘:李玥玮
审 核:赵传保、李会军
编 校:赵鹏博、贾共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