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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创业和投资变得越来越普遍,在众多投资模式中,“合伙”和“借贷”两种关系经常让不少人感到困惑。

“为什么我们说好的是合伙,到了法院却成借款了?”

很多在法院起诉的当事人都曾有这样的疑问。现实中,法院判断双方之间是什么法律关系,是以借条、欠条还是以合伙协议为裁判依据?

今年,榆阳法院

就审理了这么一起案件

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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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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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3日,被告高某向原告惠某出具入股协议一支,约定原告自愿入股60000元和被告做半挂车运输生意,被告每月按时给付原告红利或利息每月2000元,并约定被告在做半挂车运输期间不论生意赔或利都不能拖欠原告的红利与本金,被告负责原告本金不亏损,如有生意亏损都由被告承担,被告依然返还原告所有本金,并约定原告随时可以抽回所入股本金60000元,后由于经营不善导致亏损,原告索要本金和利息未果将被告诉至法院。庭审中,高某辩称惠某是以半挂车运输生意合伙人的形式加入的,其支付的款项是以合伙人名义交纳的,不能以借款的方式主张。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还是个人合伙?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通融的行为。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民间借贷和个人合伙都是一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但二者存在本质区别。合伙即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而借贷是固定回报,不担风险。本案中,从惠某出具的协议中“每月按时给付原告红利或利息每月2000元,高某在做半挂车运输期间不论生意赔或利都不能拖欠惠某的红利与本金”可以看出,惠某投入60000元后,不承担投资风险,享受固定回报。由此可见,本案符合借贷性质,惠某投入的60000元名为合伙,实为借贷。法院据此判决被告高某返还原告惠某投资款60000元,并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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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一般而言,入股投资意味着投资人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具体表现为,投资人按约定方式享有投资收益、分担投资亏损;收益越高,投资人回报越高;亏损越多,投资人分担亏损也越多,也即投资回报、亏损金额是不确定的,回报时间也是不固定的。而借贷的特点在于,不管借款人使用出借人出借款项是否有收益以及收益大小,借款人均应按约定到期还本付息。这里出借人的利息回报是确定且固定的。至于亏损,则无需与借款人共同承担。概言之,投资即"收益共享、风险共担";而借款是"固定回报,不担风险"。

本案虽案结事了,但类似案件不在少数,反应出了个人合伙的中的风险,"名为合伙实为借贷"其实在某种情况下合伙人不是太能理解,故应当在合伙过程中明确"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合伙本意,避免造成误解,导致部分合伙人的权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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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八条规定: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四)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交付期限;

(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六)合伙事务的执行;

(七)入伙与退伙;

(八)争议解决办法;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审 核:白 丽

作 者:薛 婧

编 辑:尤乙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