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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仙游法院对涉案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仙游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法院门户网(http://fjxyxfy.chinacourt.gov.cn/)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现将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公示如下:

公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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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双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双梅与被告余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322民初3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余双华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李双梅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本金4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8日起按年利率3.45%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计7300元,由余双华负担(限余双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公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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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国奋:

本院受理原告陈萍钦与你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322民初5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准予陈萍钦与刘国奋离婚;2.婚生女儿刘紫灵、婚生儿子刘寅风由陈萍钦直接抚养,刘国奋自2024年10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900元的标准负担刘紫灵、刘寅风的抚养费,分别至刘紫灵、刘寅风年满十八周岁为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本文由仙游法院原创,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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