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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开庭公告,

如果有您的案件,

记得准时来参加开庭!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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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素兰:

本院受理原告薛鹏举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薛鹏举请求:1.判令薛鹏举与杨素兰离婚;2.判令婚生女儿薛莉莉由薛鹏举抚养,杨素兰支付给薛鹏举6万元作为女儿薛莉莉5年的抚养费用,另杨素兰每个月支付给薛鹏举1000元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直至成年为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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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仙游法院

编辑 | 罗婷婷

审核 | 林慧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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