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宁中院9月19日消息,2021年7月,小莫正式入职宾阳县某校,从事教学及担任班主任工作。2022年5月,小莫因怀孕书面申请休产检,得到学校批准同意后正常工作至6月6日正式休产假,十天后在医院通过剖宫产手术产下二胎。
6月23日,小莫接到学校通知辞退的电话,后通过微信询问得知辞退是因被家长投诉。宾阳县某校在支付6月工资及奖金后,不再向小莫发放工资。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于2022年6月23日小莫产期期间解除与小莫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关于小莫的生育津贴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由于原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为被告参加生育保险,被告的生育津贴应当按照小莫的实际月平均工资由宾阳县某校支付。
宾阳县人民法院判决宾阳县某校需向小莫支付生育津贴35441.63元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0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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