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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巩固“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成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宣传引导作用,近日,天津高院面向全市法院和14家“总对总”合作单位征集诉前解纷案例,选取其中具有典型意义的30个案例,印发了天津法院指导“总对总”诉前调解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均是在天津各法院的指导下,由人社局、知识产权局、总工会、工商联等合作单位的调解组织诉前调解成功的案例,既有劳动争议、物业服务、供热合同等“民生小案”,也有知识产权、股权转让、买卖合同等涉企案件,还有人数众多的商品房销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调解难度大的“骨头案”,既能指导各级法院培育优秀案例,又能帮助群众了解诉前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优势特点,是落实“抓前段、治未病”重要要求的体现,有利于助推天津多元解纷工作水平的提升。天津高院将通过上下两期对30个案例进行展播。

案例1

“法院+知识产权局”诉前调解

大连市某饭店与天津某餐厅

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大连市中山区某饭店为某商标的商标权人,因被告在未经其允许的前提下,擅自在经营的餐厅门头显著位置、大众点评及美团APP使用与该商标近似商标,原告认为该行为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为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商誉影响,因此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00元。和平法院在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到本案事实清楚,争议较小,在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前提下,将本案委派至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诉前调解。

调解情况

调解员受理该案后,深入分析证据材料,梳理原告提供的商标权属证明、侵权事实公证等证据;认真查阅在先判决,了解相关案件判赔金额;通过电话、微信等多种方式了解双方当事人诉求,结合电商知识产权保护经验,与原告确认调解意向,沟通调解金额;向被告进行释法说理,详细讲解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表现,以及商标侵权判定的原则,帮助被告认识到其行为涉嫌侵权。经调解,双方顺利达成调解协议。约定被告将于达成调解协议三个月内进行整改,停止侵权行为,并于达成调解协议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使用费。为保证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调解员协助双方当事人就调解协议向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并监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调解结束后,调解员积极回访双方当事人,厘清矛盾纠纷发生的原因,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建言献策,指导其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协助开展商标布局;也为商户正规经营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普及商标法律知识,切实提升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实效。

典型意义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更具专业性,和平法院通过“总对总”机制与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诉调对接,探索形成知识产权纠纷“一站式”全流程解纷模式,即受理-调解-签署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监督执行-调研回访,在调解中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专业优势,突出“全流程服务、重在预防”的工作特点,实现“人民调解+司法确认”的有效衔接和有机互补,丰富发展了知识产权领域人民调解的“枫桥经验”。

(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平法院报送)

案例2

“法院+知识产权局”诉前调解

中石化某公司与天津某石化有限公司

商标侵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中石化某有限公司系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原告生产的某润滑油多年保持国内润滑油行业龙头地位,品牌价值在行业内居领先地位,且公司国际市场巨大,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07年,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注册并取得涉案某文字商标及图形商标。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依法受让上述注册商标,且有权对侵犯上述注册商标的不法行为维权。2023年3月,原告发现被告天津某石化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平台擅自销售以涉案商标作为商标标识的商品,特委托相关代理公司进行证据保全等工作。原告认为,被告天津某石化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销售印有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侵权产品,侵占原告应有的市场份额,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和品牌损失,故依法成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天津某石化有限公司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判令被告天津某石化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万元,判令被告上海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删除侵权链接,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滨海新区法院征得原被告同意后,将该案委派给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情况

在调解中,被告天津某石化有限公司辩称,其已认识到了自己的侵权行为,愿意向原告诚恳道歉,但其早在2023年年底就已经下架了涉案侵权产品,且涉案侵权产品销量较少,销售额较低,希望减少赔偿金额。调解员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双方当事人线上联系,充分沟通,提供多个调解方案,尽力寻找双方利益平衡点。经过调解员多次耐心专业的分析,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天津某石化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该案调解成功。

典型意义

本案是知识产权“总对总”诉前调解灵活高效化解纠纷的典型案例。经过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共同努力,本案从立案、分流指派、协商调解到达成调解协议,仅用20天就成功促成原、被告达成和解息诉,高效、便捷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出知识产权案件诉前调解对于快速保护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制止不当竞争的重要意义。(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滨海新区法院报送)

案例3

“法院+知识产权局”诉前调解

郑某某、范某某与某公司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郑某某、范某某于2016年2月3日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某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权期限自2015年9月23日至2025年9月22日。2023年10月,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吉林省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和某生命科学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在未经申请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使用被控侵权产品,经对比分析,该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案涉专利权保护范围,又因申请人在消防产品流向信息查询系统中获悉,被申请人将被控侵权产品售卖给购买商众多重大工程项目使用,故到三中院提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诉讼。

调解情况

经审核起诉材料,三中院立案庭法官了解到该起纠纷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被控侵权产品系防火阀、排烟阀等消防类产品,属于我国特殊监控类产品,具有出售前需由相关管理部门出具《检验报告》等特点,如处理不慎有可能引发安全隐患。考虑到本案法律关系较为清晰,且当事人有协商解决意愿,如能以“总对总”调解方式化解纠纷将有效缩短解纷时间,及时制止侵权行为,立案庭法官主动向申请人释明诉前调解程序,征得同意后,三中院诉调对接人员当即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该起纠纷委派给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专业调解,并持续跟进调解进度。在三中院立案庭法官指导下,天津市滨海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反复调解,历经三十日,成功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两被申请人同意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申请人为制止侵权行为花费的金额,本案调解成功。

典型意义

本案是天津三中院针对知识产权纠纷类型特点,提供精准高效“总对总”调解服务的生动体现。知识产权类纠纷涉及技术性较强的专业知识,为提高“总对总”诉前调解质效,三中院积极组织知识产权法庭的法官开展讲座培训,在知识产权纠纷事实认定、赔偿数额计算等方面给予调解员业务指导,显著提升解纷质效。

(天津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天津三中院报送)

案例4

“法院+工会+人社局”诉前调解

刘某等47人与某餐饮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刘某等47人入职天津市某餐饮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工资4000元至8000元不等,且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不善,拖欠劳动者群体工资,劳动者多次与用人单位协商无果,先后到仲裁委申请仲裁,后经仲裁委审查后发现其中有3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该案件涉及劳动者人数较多,且情绪激动,为妥善化解纠纷,劳动仲裁委通知和平区法院联合区工会、人社局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情况

和平区法院工会诉调对接工作室了解案情后及时与法官沟通,并组织调解员到仲裁委。调解员了解到,该餐饮公司在未实际展开经营时,就已经雇佣了劳动者,并对劳动者进行了岗前培训,由于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开展经营,在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下,大规模辞退了劳动者。调解员分别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向餐饮公司进行法律释明,因为经营不善而辞退劳动者,应该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餐饮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又耐心劝导刘某等人,体谅公司面临的困境,合理合法提出诉求。最后在四方部门工作人员、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刘某等47人劳动争议均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典型意义

本起涉及47名劳动者的劳动争议纠纷由“法院+仲裁委+工会”共同调解,法院与工会充分发挥“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作用,依靠与多部门共同建立的“四方联动调解机制”,实现多部门无缝对接,促进纠纷快速、高效、低成本化解,让劳动者维权更加简单。劳动争议纠纷虽然标的不大,但与老百姓的权益保护息息相关,涉及人数较多,容易引发群访群闹。法院与工会充分发挥联动联调优势,做到让当事人“只跑一次,只跑一地”的一站式调处,一次性解决47件劳动争议纠纷,真正发挥基层劳动调解组织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和平区工会驻法院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室、和平区人社局、和平法院报送)

案例5

“法院+工会”诉前调解

张某等五人与某管理咨询公司

劳动争议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五人入职天津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从事保安一职。后由于该企业经营不善,分别拖欠员工工资8000至10000元左右,经劳动者多次与天津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协商无果后,先后到仲裁委申请仲裁,经仲裁委不予受理后,又起诉至和平法院,征得双方同意后,和平法院将本案委派至工会调解室调解。

调解情况

和平区工会调解室接收案件材料后,立即安排调解员组织调解。调解员通过电话向双方了解情况,发现诉状中被告天津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并不是拖欠原告工资的主体。调解员及时联系劳动者,指导5位劳动者打印工资流水并交到法院。调解员发现张某五人实际是被天津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派遣到天津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随后立即电话联系天津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来院进行现场调解。调解员对天津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人员释法说理,指出其违法性,后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在签文书的时候,对于涉及劳动者权利义务的条款,调解员一一对劳动者进行讲解,告知劳动者如果单位到期不履行义务的维权途径。

典型意义

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劳动人事争议在整个纠纷解决体系中具有案件数量多、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等特点,本案依托法院与总工会建立“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总工会调解员充分运用“释法明理、耐心细致”的工作方法,一次性化解五起劳动争议纠纷。“总对总”在线诉调机制增强了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质效,推动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对于劳动人事争议领域调解制度的完善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和平区工会驻法院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室、和平法院报送)

案例6

“法院+工会+人社局”诉前调解

孙某等与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孙某、蒙某等10人是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塔吊司机,工程开工后,孙某等人正常工作直至工程停工。因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收到项目部的工程款,无法将工资款发放给孙某等人,由于拖欠时间较长,孙某等人找到宝坻区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工作室请求调解。其请求事项为: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其拖欠的劳务费,并解除劳务关系。

调解情况

因本案涉及劳动者人数较多,调解员收到材料后高度重视,快速研究案情后,及时与10名职工联系,安抚其情绪。联系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询问其调解意见。经过和双方当事人沟通,调解员了解到公司现在经济效益较差,该公司亦未收到项目部的款项,要劳务费的人员又较多,无法当场给付劳务费,需要分批给付。为确保劳务费按时支付,调解员联系法院,请求法院在调解成功后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法院接到通知后,告知当事人来法院提交相关材料,指导其书写申请书,并根据提供的调解协议、证据材料等出具了司法确认书,孙某等系列案件成功调解,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与区人社局、总工会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以来,运用劳动争议“总对总”多元化解机制,开展的第一批职工群体性讨薪调解+司法确认案件, 宝坻区人社局、工会与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充分彰显了“总对总”机制在化解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中的高效、高质作用,实现了劳资各方共赢局面,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宝坻区劳动人事争议联合调解工作室、宝坻法院报送)

案例7

“法院+人社局”诉前调解

李某等83人与天津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1月底,重庆籍来津务工人员李某等10余名农民工到南开区人社局反映天开高教科创园相关项目拖欠工资问题。经调查,天开高教科创园某工程的总包方为中铁某局,总包方将其中外延幕墙分包给天津某公司,天津某公司将其中劳务部分分包给中宝某公司,李某等80余名农民工均为中宝某公司建设现场的施工工人,均未与相关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对李某等人反映的问题,南开区人社局决定启用快速处理程序,从过往备案项目信息中调取“中铁某局”联系方式,要求该单位立即联系此项目负责人同各涉事单位负责人当日内至区人社局接受调查。经调查,现场负责人称目前拖欠83名工人工资约230万元。鉴于年终岁尾,区人社局征得双方同意后,与南开区法院取得联系,联合开展诉前调解工作。

调解情况

南开法院在接到区人社局的通知后,主动延伸职能,立即派出骨干力量参与纠纷调解工作,准确找出矛盾症结、耐心开展释法析理,经过多轮次的调解最终制定了完善的调解方案:区人社局仲裁院开通农民工绿色通道,为83名农民工出具仲裁调解书,达成涉事企业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如涉事企业未按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农民工可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提供兜底保障。双方对调解方案均表示满意,既为单位争取到周转资金的时间,同时也依法依规保障了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区法院和区人社局持续跟踪后续履行情况,确保了和解协议履行到位。

典型意义

此系列案件是南开区法院与南开区人社局优化诉调对接工作流程后的有益尝试,按照“总对总”通知要求,由法院将当事人的纠纷委派至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区法院与区人社局沟通,改变之前法院被动受理、委派的模式,将 “调”向前延伸,与区人社局通过信息共享,法院提前介入,与人社局密切配合,将纠纷切实化解在诉前,做到案结事了,有力维护了农民工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南开区人社局、南开法院报送)

案例8

“法院+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诉前调解

张某与某银行天津市分行

信用卡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某银行天津市分行向驻和平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天津环渤海金融业联合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诉前调解信用卡纠纷。银行称持卡人张某存在信用卡欠款不予清偿的情形,已拖欠欠款总额近19000.00元,其中本金近14000.00元,利息5000.00余元。本案虽金额不高,但在调解员核实案情的过程中,张某向调解员反映其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但同时表达还款的意愿。调解员鉴于张某存在生活困难的实际情况,从中协调,向银行争取减免政策。

调解情况

调解员针对本案的实际情况向申请人耐心地讲解双方的权利义务,协助张某厘清法律关系。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最终银行对张某同意偿还欠款的态度予以肯定,认可张某的诚信行为,在充分考虑其实际困难的基础上,拟定还款方式,即张某按约定及时足额偿还欠款,银行与张某双方共同约定的还款金额总计为人民币15000.00元,其他款项申请人银行予以让免。随后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通过线上调解的方式达成了调解协议,并签署了司法确认申请书。通过调解员的后续回访,张某已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及时清偿相应欠款。

典型意义

本案依托法院与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建立“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与天津环渤海金融业联合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深入合作,充分发挥第三方调解及信用联动的功能,积极探索涉信用监督、信用激励等机制功能发挥,采用“调解+信用”的诉前调解模式化解纠纷,将非诉机制挺在前面,促进金融纠纷源头化解,有利于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也有利于防控金融风险,提高社会治理效能。在调解过程中,通过信用正向激励的方式促进当事人诚信履行法律义务,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步完善作出贡献。

(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和平法院报送)

案例9

“法院+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诉前调解

李某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为母女关系,原告李某丧偶后失去经济来源,每月只能领取低保430元支撑生活,遂要求被告王某每月提供200元赡养费。被告王某每月工资大约为1000元,生活并不富裕,且已与丈夫离婚并需要抚养子女,因此多月未支付赡养费给原告李某,李某因此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

调解情况

滨海法院认为原告年事已高,“对簿公堂”可能造成亲情疏离的结果。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案件分流员第一时间将该案委派至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下渤海调解评估院进行诉前调解,调解组织随即指派擅长调解家事纠纷的调解员对该案开展调解。考虑到当事人年龄、健康等因素,为减轻当事人诉累,调解员采取电话、微信、线上调解室等多种方式,组织多轮调解。调解员综合考虑老年人维持生活的成本、王某负担能力等因素,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王某每月仍支付给母亲李某赡养费200元。在调解员耐心疏导劝解及释法说理下,双方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达成协议并申请司法确认,充分保障了双方的合法权益,一场赡养纠纷圆满化解。

典型意义

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定义务。本案虽然标的额较小,案情较为简单,但却是非常常见且典型的赡养纠纷案件。法院与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名下的调解组织诉前调解该类纠纷,对于类型化处理其他家庭纠纷案件具有示范作用,对于如何妥善处理双方当事人存在亲属关系的纠纷案件具有指导意义。双方应用“总对总”机制联合化解矛盾纠纷,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促进了家庭和谐,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 (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 、滨海新区法院报送 )

案例10

“法院+人民银行”诉前调解

张某与银行住房贷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张某在A银行办理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贷款期限120个月,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金还款。后因张某资金周转紧张,从2022年5月份开始逾期,A银行经多次催收未果,将张某起诉至和平区人民法院。和平区人民法院综合权衡相关情况后,将该案委派至天津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调委”)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情况

金调委收到案件后,立即组织人员对案情进行了分析,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调解员发现,张某本身有一定还款意愿,但因疫情期间收入减低,确系出现暂时性还款困难;A银行同情张某遭遇,但张某出现了严重违约,银行应依法主张权利。调解员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调解员向张某释明,张某与A银行形成了明确的合同关系,具备法律效力,银行有权通过司法途径追究张某的违约责任。银行可针对张某违约行为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张某败诉后需立即偿还全部合同借款,还款压力无疑将远超张某承受能力,届时可能面临房屋被司法拍卖的风险。而一旦进入司法拍卖程序,房屋的起拍价格将远低于市场价,对于张某来说将面临更大损失。通过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金调委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组织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出具了民事裁定书。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托法院与人民银行建立的“总对总”诉调对接机制,由天津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调解成功的案例。因经济下行因素,各金融机构贷款逾期案件大幅增长,不良资产处置压力不断增加。“诉调对接”以“快捷、高效、无成本”等特点,在处理大量简易金融合同纠纷方面更具优势,充分利用“诉调对接”方式解决民商事金融纠纷,可有效加快案件处理流程、降低当事人经济负担、保护当事人隐私,能够充分体现人民调解和司法程序在疫情特殊时期对弱势群体的重点支持。(天津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和平法院报送)

案例11

“法院+人民银行”诉前调解

邮政储蓄银行某支行与高某某、李某某等

金融借款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高某某与李某某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支行借款1000000元,张某某、孙某某与银行签订《小额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张某某名下房产为高某某、李某某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后高某某、李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利息,经银行多次催收仍无法偿还,故邮储银行某支行起诉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法院经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将此案委派至天津银行设立的天津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金融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调解情况

本案进入诉前调解程序后,西青区法院与金融调解中心衔接,决定采取“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方式开展在线调解。金融调解中心调解员与双方进行了详细沟通,了解到本案借款人高某某已患严重抑郁症且有自杀倾向,难以直接沟通,故通过联系抵押担保人孙某某,即高某某母亲沟通调解方案。另一借款人李某某已与高某某离婚,调解员经多方询问获悉李某某联系方式,向其说明应承担的还款责任,考虑到高某某身体因素及家庭生活确实困难,为减轻其还款压力,调解员积极与银行进行沟通,确定分期还款的方案,为被告争取了更多的回款时间。2023年9月22日,双方在金融调解中心主持下达成分期还款调解协议,并及时向西青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确认有效后出具民事裁定书,并在线送达法律文书,至此纠纷获得圆满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的成功调解得益于金融调解中心与西青法院之间顺畅的沟通对接机制以及“总对总”在线调解的便捷、高效,采取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解决纠纷,金融调解中心主动、及时与法院进行对接,形成了高效的在线诉调对接案件流转机制,更好实现源头解纷、分流提速,有效提高调解效率;引入诉前调解,债务人免于承担诉讼费,进一步降低诉讼成本和人民群众诉累。

(天津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西青法院报送)

案例12

“法院+人民银行”诉前调解

某银行与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1日,某银行与张某签订了《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贷款金额200万元,张某以其名下房产作为抵押物并办理抵押登记。2021年11月12日,银行依约向张某足额发放贷款200万元,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张某到期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截至2023年2月28日,张某尚欠本金及利息1997667.33元。银行在多次催收未果的情况下,于2023年12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结合案件类型,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此案件委派至人行天津分行下设的天津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金融调解中心”)开展诉前调解工作。

调解情况

调解员本着既保护金融秩序,又保护借贷人利益的原则,向双方当事人说明利害关系,耐心劝解。在法院和调委会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案件从递交材料到调解成功只花了不到五天的时间。

典型意义

对于信用卡及金融借款等银行贷款类纠纷,按照传统诉讼程序,银行实现债权的程序较多、耗时较长。对于债务人而言,漫长的纠纷处理周期,使得其还款负担日益加重;对于银行而言,也无法快速收回债权。东丽区人民法院依托“总对总”工作机制,与人行天津分行合作,开启“金融调解中心+金融速裁”双驱动工作模式,依法高效化解辖区内金融纠纷。通过人民调解和司法确认两个程序紧密对接,提高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效力和权威性,建立起覆盖辖区金融领域的诉前调解“一站式”司法确认工作模式,为债务人和银行搭建起可行性还款方案沟通平台,大幅度降低纠纷化解成本,提升纠纷化解效果。(天津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东丽法院报送)

案例13

“法院+人民银行”诉前调解

天津某银行河北支行与张某某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9年,天津某银行河北支行向张某某发放了一笔1225000元的房贷贷款,贷款期限为2019年9月18日起至2044年9月10日止,张某某以其所购房屋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签订后,天津某银行河北支行如约向张某某发放贷款,但张某某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天津某银行河北支行遂诉至河北区法院,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要求张某某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其他应付款项,并要求依法就张某某提供的抵押房产实现抵押权利。

调解情况

本案为房贷案件,案值较大且涉及民生问题,银行处置该笔不良贷款的压力较大,在诉前调解阶段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有调解意向,承办人遂将本案交由天津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银行提出分期还款方案,通过市金调委调解员反复沟通、做工作,调解过程中张某某便完成了首期款项的清偿,为后期调解流程奠定了良好的信任基础。随后,调解员与双方确定最终调解方案,承办人对调解方案进行前期审核,在确认符合法律规定后,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并进行了司法确认。河北区法院自委托市金调委调解该案至司法确认仅用了15个工作日。

典型意义

为落实抓前端、治未病,河北区法院将金融类案件交由市金调委进行诉前调解,由承办法官对调解方案实质内容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再由市金调委联系双方当事人线上确认,减少调解协议重作率,市金调委与法院相互配合,使得整个调解过程专业高效、调解成功率高,提高了银行不良贷款处置效率。(天津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河北区法院报送)

案例14

“法院+人民银行”诉前调解

张某与某银行信用卡欠款纠纷

基本案情

2019年,张某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后通过信用卡分期方式购买了相关商品。后个人因病失去工作,2022年开始出现逾期。某银行多次催收还款无果,将张某诉至河东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初步了解相关情况后,委派天津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调委”)进行诉前调解。

调解情况

金调委收到案件委派后,分派调解员对双方情况进行了核实,详细了解双方当事人诉求:张某对于信用卡逾期未持异议,也表明其确有还款意愿,但因其已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全家靠张某妻子一人的微薄收入维持,还款确实存在困难,请求银行方面予以适当减免还款金额。银行方面非常同情张某的遭遇,表示愿意对张某提供必要的帮助。调解员在与当事人双方充分沟通后,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前提下,达成了“减少息费+延期还款+分期还款”的和解方案,双方在金调委主持下通过在线调解方式签订调解协议,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

典型意义

本案的处理中,针对关爱弱势群体这一现实问题,需要在制度执行和人文关怀方面找到最佳平衡点,解决弱势群体遇到的现实困难,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在处理合同纠纷方面的普适性、便捷性。双方当事人接受人民调解,不但节省诉讼时间,对息费进行减免,体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通过调解加司法确认解决金融合同纠纷,赋予了原本只有民事合同效力的“调解协议书”以强制执行力,保障了银行业机构债权的实现。

(天津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河东法院报送)

案例15

“法院+人民银行”诉前调解

银行信用卡中心与韩某某

信用卡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韩某某向银行申领信用卡,并签字声明其知悉并保证遵守《信用卡通用领用合约》。合约约定,持卡人及其附属卡人的当期非现金交易自银行记账日至到期还款日(含)为免息还款期;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需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逾期还款,依合约支付利息。韩某某在使用涉诉信用卡的过程中出现逾期未还款情况。

调解情况

金调委调解员及河西区法院诉裁组的法官们了解到韩某某申请信用卡系大学在学期间,使用信用卡初期一直正常还款,无不良信用记录。大学毕业后,因工作不顺利,且透支款项逐渐增加,出现逾期还款情况。针对本案的案情,调解员及河西区法院诉裁组的法官多次通过电话、视频的方式与当事人进行沟通,银行考虑到韩某某大学毕业后的择业经历与创业的艰辛,目前一次性偿还所有本息,确实比较困难。韩某某表示愿意分期偿还本金,最终在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韩某某分期偿还透支款本金,银行对其他款项予以让免。

典型意义

通过法官指导、调解员调解,该类纠纷以“金融调解+司法确认”的模式妥善化解,打通了金融纠纷高效化解便捷通道。人民法院在调解信用卡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发现银行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存在问题,发出司法建议,引领金融机构优化内部管理,堵塞了管理漏洞,促进了金融业健康发展。(天津市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河西法院报送)

转自:天津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