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税务总局积极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改革工作,极大地便利了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市场主体退出市场,但与此同时,一些股东“耍小聪明”,认为注销企业就可以逃避债务,结果适得其反。
甲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任某、刘某为公司股东,分别认缴出资额200000元、100000元,实缴出资额50000元、0元。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货款100000元拒不支付,乙公司欲起诉时却发现甲公司已经被注销,遂以股东任某、刘某为被告提起诉讼。
经法官调取注销材料显示,在办理企业简易注销时,任某、刘某出具《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企业不存在债权债务或已全部清理完毕,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全体投资人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出现违法失信,由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构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但甲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故判决由任某、刘某共同向乙公司支付货款100000元。
为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债权人利益,《公司法》规定除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外,依法进行清算是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必经的前置程序。但因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简易注销登记手续时侧重于形式审查,这就对企业投资人的诚信意识提出了要求。实践中债务人公司未经依法清算或虚假清算即申请简易注销的情况屡见不鲜,但是如此操作非但不能逃避债务,反而要承担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原本股东只需要再认缴出资限额内承担有限责任,但现因法人已被注销,实质上构成了“法人人格否认”,因此在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下,股东的赔付数额并不受到公司“有限责任”的限制,不论其是否实缴出资及认缴出资金额多少,全体义务人均须对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无限责任”。
除了相关义务人代替公司承担赔付责任外,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也可以对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依法撤销注销登记,并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开。
根据具体案情,如果人民法院认为相关人员存在妨碍民事诉讼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营企业应当以诚信为本,“耍小聪明”、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将自食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