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实践中,在执行程序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存在按揭贷款尚未还清或者将房子抵押给其他债权人的情况并不鲜见。
被执行人名下已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能否拍卖?
「法律解答」
抵押权的设立不影响法院进行司法拍卖。
这就意味着即便抵押权人,譬如银行,不启动不动产的拍卖处置,其他普通债权人有权启动不动产的拍卖,可就拍卖所得价款在扣除执行费用后保留优先清偿抵押债权的份额,剩余价款用于清偿普通债权。
倘若被执行人所设立的抵押是最高额抵押,法院在查封之后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受抵押担保的债权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不再增加。
在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并不会因债权不具有优先性而无法处置。
倘若优先债权执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的,首封法院应当将查封财产移送优先债权执行法院执行。
这就意味着享有抵押权的不动产并非法定不予处置的事由,而是在实践中可能会由享有有限债权的法院用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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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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