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昆明、兰州等地调整了公积金提取规定,放宽提取限制、增加提取额度,一起来了解吧!

成都:10月8日起,按月提取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9月25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成都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管理相关规定》。该规定将于10月8日起实施,有效期为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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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对象和实现方式
成都公积金中心缴存职工,办理了个人住房贷款的,在按月偿还贷款期间,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按月提取还贷。个人住房贷款包含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与商业贷款的组合贷款。
按月提取还贷有“直冲本息”和“定额提取”的两种实现方式。

二、签订按月提取协议需要具备条件

1. 缴存职工是贷款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人或所有权人的配偶,且住房贷款尚未结清。

2. 缴存职工公积金账户不存在未办结提取业务、预收件登记、司法冻结未解除等情形,且本人未被纳入成都公积金中心不良行为登记。

3. 缴存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未办理过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以及偿还非本套住房贷款本息提取、租房提取。

4. 缴存职工没有生效执行的按年提取协议或其他按月提取协议。

5. 房屋地址应与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的地级行政区域一致,所购住房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对外公布的提取互认区域内的除外。

三、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缴存职工,可通过“成都住房公积金”APP线上自助办理;

若线上不能准确获取相关信息的,需临柜申请办理。线下临柜办理时,缴存职工需按《成都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管理相关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提供证明材料。

昆明:支持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

9月11日,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的通知》,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通知明确,购房人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的(含现房及期房),无需先行垫付首付资金,直接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可用余额支付给开发商作为房屋首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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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申请人购买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商品住房,含现房及期房。

二、可提取人员范围
住房公积金缴存在昆明市的职工,且作为购买商品住房的买受人或其配偶/共有人或其配偶。

三、提取额度
1.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的,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的金额不超房价总额;
2.付款方式为非一次性付清的,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首付款的金额不超首付款金额。
3.个人可用于支付首付款的提取额度可通过“昆明公积金”微信公众号—“业务办理”“购房首付款可用余额查询”进行查询。

兰州: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


9月19日,兰州市制定了《兰州市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由业主共同决定对依法依规建设的住宅楼中已办理使用登记、使用年限长、配置水平低、运行故障率高、群众更新改造意愿强烈的老旧电梯实施更新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电梯通过向上申请超长期特别国债予以补助。


一、申报条件
申请补助资金实施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城市或者县城范围内,依法依规建设的住宅楼;已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投入使用年限满15年以上(2009年1月1日前办理使用登记)。

二、政策补贴
《方案》明确,补助资金重点支持使用15年以上(2009年1月1日前办理使用登记)的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优先支持使用20年以上(2004年1月1日前办理使用登记)的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
按照更新方式实施的,每台电梯定额补贴15万元;按照改造方式实施的,每台电梯定额补贴5万元。


三、配套支持
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费用除补助资金外,剩余费用由业主分摊,具体分摊费用根据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等因素协商确定。已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分摊费用可以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符合兰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职工家庭,可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及直系亲属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老旧电梯更新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