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欧中世纪王权的兴起(上)
以封君封臣关系为核心的封建制度,在无政府状态中建立起了秩序,为城市及商业活动的兴起创造了必不可少的条件。但是,由普遍的封君封臣关系而导致的封建割据制约了商业的发展,领主之间的私战导致了社会的不安定。因此,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趋势,消除封建割据,在政治上实现国家的统一,建立以王权为代表的中央集权的政府,是这一时期政治发展的重要内容。
由于各个国家的条件不同,它们政治发展的道路也各有特点。
1."百年战争"前的英国
自5世纪罗马帝国放弃英格兰以后,日耳曼人中的盎格鲁-撒克逊人进入这个岛屿;6、7世纪时,建立了七个小王国,即埃塞克斯、威塞克斯、苏塞克斯、肯特、东盎格里亚、麦西亚和诺森伯里亚。597年后,诸王先后皈依基督教。后来,这些国家逐渐形成了几个较大的王国:肯特、诺森伯里亚、麦西亚和威塞克斯。在此期间,私有财产和经常性的战争,使原始公社组织——海得——迅速分化瓦解产生出职业武士,武士通过控制邻近的农民,转化为最初的封建领主。
9世纪,北欧丹麦人的入侵,摧毁了肯特、诺森伯里亚和麦西亚,并一度占领威塞克斯。阿尔弗烈德(871-899)即位威塞克斯国王后,建立了征兵制度,加强了陆军,并广修要塞,组建舰队,经过数次大战,终于在879年迫使丹麦人签订了威德摩尔和约,统一了丹麦区之外的英国领土。阿尔弗烈德还建立了宫廷学校,发展文化,制订了明确的法律,其统治权威是以往盎格鲁-撒克逊诸王所不能比拟的。到10世纪,英格兰已形成统一的王国。
臣民直接效忠于国王,军队为皇家所有,不存在私人武装。由贵族显贵和宫廷官员组成的"贤人会议"在重大问题上向皇帝提供咨询。王室官员承担行政管理职责,向地方官吏发布皇家命令,并掌管王室财政。地方行政区为郡。
郡以市邑为中心。郡下设百户、村镇。郡、百户、村镇三级皆设法庭,审判主要依据地方传统习俗,审判程序采用古老的水火神判法。郡守为主持郡的司法、行政事务的国家官吏。郡守之上设立方伯,代表中央监督郡守。
阿尔弗烈德死后约一百年,英国的制度和文化逐渐衰退。地方封建势力崛起。方伯权势大增,发展为半独立的地方权贵。地方领主开始设立私人法庭。10世纪末,丹麦王率重兵入侵英格兰。1018年,丹麦王卡纽特即英国王位,并兼挪威和丹麦国王。他奉行基督教,制定法典,维护和平,尊重当地习俗,统治按阿尔弗烈德时代旧制,不同于以掠夺财富为目的的北欧海盗。
卡纽特死于1035年,其子不能继续他的统治,1042年,英国统治权落入戈德温家族手里,忏悔者爱德华即英国王位。
爱德华无嗣,1066年死后,法国诺曼底公爵威廉以亲属为由要求继承王位,并于当年侵入英国,打败英国贵族议会选出的英王哈罗德,12月在伦敦加冕称王,为威廉一世(1066-1087)。威廉建立了有利于加强其地位的封建制度:王室领地占全国耕地的1/7,林地的1/3,半数以上的领地分封给王族和功臣;并宣布:所有土地领受者都是国王的封臣,附庸和骑士首先必须效忠国王,其次才是效忠领主;禁止私人战争;营建私人城堡必须先经过国王批准。设御前会议,即代替"贤人会"的"大会议",成员包括大领主、新设官职御前大臣、最高法官(负责司法和行政,国王出巡时行摄政事务)和宫廷执事长官。在地方行政方面,威廉继承旧制,保留郡(34个)的建制。郡守由国王任免,其势力大于郡内任何贵族,从而防止了封建地方割据,中央直接控制了地方政府。1086年进行"末日大清查",清查全国的地产、资源和所有权,结果载入《末日清查册》,作为纳税和施政依据。
威廉二世(1087-1100)和亨利一世(1100-1135)统治时期王权得到进一步加强。皇家赋税由郡守统一征收,上解财务署;皇家军队、公务人员及仆从等一般都付给货币工资;设立王室巡回法官,视察各地,听取郡法庭的审讯案例,以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的法律逐步取代地区性的特殊习惯法,使法律成为国家统一的重要力量,也使国王的司法统治权遍及全国。亨利一世死时无子,其长孙亨利.不兰他日奈仅两岁,王权操纵在亨利一世之侄,斯蒂芬手里。不兰他日奈之母马蒂尔达与斯蒂芬进行了长达19年的权力斗争,贵族们或支持这方,或支持那方,并乘机建立私人军队,私建城堡。长期战乱削弱了王权,也毁灭了亨利一世时期的社会安定与繁荣。
1154年,长大成人的亨利.不兰他日奈继位,为亨利二世(1154-1189),开始了金雀花王朝的统治。亨利以保持安哲文领地,巩固王权,增加财政收入为执政目的,即位后首先下令夷平贵族擅自建造的城堡,解散雇佣军;颁布"军事条例",规定为王室服役为自由人的义务,同时允许贵族以交纳"盾牌钱"代替服役。1166年颁布《克拉伦登条例》,规定王室法庭可对地方罪犯起诉和检举;自由人可越过领主法庭直接上诉国王法庭;扩大王室巡回法官的职权,使其定期视察地方村镇;并于1178年组成中央常设法庭。1166年起征收"个人财产税",非基督徒征及萨拉丁什一税等,岁入达18万英镑。
理查一世(1189-1199)在位期间,长期在国外征战,在国内时间不足6个月,但国内行政制度运转正常。同时,由于需要大量的金钱支持战争,理查没有节制地使用了亨利时代的做法:向城市大量出卖特许状,从而使一批摆脱私人关系和私人服役制度的自治市、"地方自治体"迅速兴起,成为英国政治中的新的因素。
理查之弟约翰(1199-1216)在外交上的接连失败,在与宿敌法王奥古斯都腓力的首次斗争中(1204)丧失了其在法国的诺曼底领地,纠合德皇与佛兰德尔伯爵组成的反法同盟又在布汶战役中(1214)大败于法王;后在与教皇英诺森三世的斗争中失败,于1213年被迫承认教皇的宗主权,每年向罗马教皇纳贡1000英镑。在国内,约翰强化王权的许多做法,也越过王室所能要求而又不破坏封建契约的权限,他以习惯所不允许的方式征收额外的费用,不经法庭的审判就没收封臣的田产,威胁了封建秩序所确认的人们的权利,早已引起了贵族的不满。1214年的布汶之战,英国的贵族拒绝作战。1215年,在大主教兰顿和舆论的支持下,贵族以武力迫使约翰在拉尼米德接受"大宪章"。大宪章最主要的条款有:第14章:召集大会议的定则及其权力,大会议召集令对大贵族个别传送,对小贵族(骑士)由郡长官集体宣布;第39章:"非按同等级者的合法裁判和国王法律,对任何自由人不得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受法律保护之权、放逐,后加以任何损害;国王亦不得对之侵犯和逼迫。"此外,贵族们设立了由24位(一说25位)大贵族组成的常设委员会,来监督约翰是否遵守诺言。如果国王违反大宪章,贵族有武装反抗的权利。大宪章仍是封建性的,目的是确认各等级的权利不得侵犯;其重要意义在于确认法律高于国王。约翰并无意遵守大宪章。贵族们一分散,他就立即宣布大宪章无效,并集合军队,向贵族开战;贵族们则宣告废除约翰,请法王之子路易继位,内战爆发。1216年10月约翰身死,内战停止。
1216年,约翰9岁的幼子,亨利三世(1216-1272)继位,由彭布鲁克的伯爵威廉.马歇尔监政。约翰三世成年后,又与贵族发生矛盾。1254年,亨利要求大议会为他从霍亨施陶芬家族夺取西西里岛提供费用。贵族们拒绝出钱,1257年,亨利要求大会议将英国收入的1/3拨给教皇,又被贵族拒绝。
对亨利只是为了征收新税才召开大会的做法,贵族们极为不满。1258年,贵族在教会和市民等级的支持下,改组政府,由国王和贵族的代表各占一半的24人委员会提出限制王权的建议,即《牛津条例》。"条例"规定,由12人组成的委员会取代大会议;成立贵族占多数的15人会议,负责推荐御前大臣、大法官和财政大臣,并具有否决国王决定的权力;议会和15人会议每年集会3次。所有官员,包括国王和王子,都宣誓遵守"条例"。1261年,亨利获教皇支持,以自己指派的人员取代15人会议,《牛津条例》被废除。不久,爆发内战。1265年,由勒斯特伯爵西蒙.德.蒙特福特领导的军队在刘易斯击败王室军队,并俘虏了亨利。西蒙随即组建政府,以国王的名义治理英国。1265年初,西蒙召开首次议会,成员包括大贵族、王室成员、每郡骑士两人,每市市民两人。同年,亨利之子,爱德华领兵在伊夫夏姆击败西蒙,亨利复位。
爱德华一世(1272-1307)在位期间,英国行政和司法制度进一步发展。中央政府由大法官法庭、财务署、咨议会和王室组成。大法官法庭是王室枢密机构,负责起草、管理国王文件;财务署作为国王财务核算代理人,负责监督各郡的帐目以及其他部门的财务,审理与王室收入有关的案件;咨议会为国王侍从机构,成员包括法官、权贵、高级教士、行政官员等,参与谋划国家日常事务,为国王提供咨询和建议;王室为皇家管理机构,管理皇族日常事务。议会被保留下来了。但在王室的控制之下,作为一个税收机构而存在的,个人和城市都尽可能避免出席会议和付出派代表所需的费用,许多城市往往请求莫逼它们派代表。在司法体制方面,重大案件在议会或咨议会协同下由国王处理;一般案件由巡回法官或在三个皇家法庭处理。1278年颁布"格洛斯特利法令",规定对大贵族设置公庭进行"权利依据"的追究。1290年颁布"行使职权依据",废止没有王室特许状或不合习俗的私人司法权。开始形成较完整的习惯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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