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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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领域,以物抵债协议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之间约定,发包人以特定的物品(如房屋、设备等)来抵偿其欠付的工程款。

如果双方签订以物抵债协议后并未实际履行,承包人还能再诉请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吗?

最高人民法院在《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以物抵债协议因未实际履行而未能实现其抵销工程款之目的,承包人请求城发包人支付该部分工程款项之主张,应予以支持。

最高院认为,

2015年9月30日,城苑公司与中天公司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城苑公司以案涉工程5970平方米的临街商铺抵偿工程款项。

但城苑公司称其既未向中天公司移交抵债商铺,亦未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与中天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

本院认为,以案涉工程的商铺抵偿工程款项的抵债协议并未实际履行,不能实现抵销工程款项的目的,中天公司关于要求城苑公司支付该部分工程款项的主张,应予支持。

笔者上篇文章提到,以物抵债协议通常来讲,可以原债务是否因以物抵债协议的成立而消灭,分为债务更新、新债清偿两类类。

债务更新指以物抵债协议明确约定以他种给付代替原给付,原给付消灭。比如当事人在以物抵债协议中约定债务人以某物所有权抵偿所欠债务,自该协议生效时旧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则该以物抵债协议就属于债务更新。

明确约定为债务更新的,新债务即使最终无法履行,债权人也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

因此要特别注意,债务更新型以物抵债协议中当新债务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等原因陷于给付不能时,债权人也无法恢复旧债的履行,可能造成债权人利益落空。

新债清偿则是指以负担新债务作为履行原债务的方式,但原债务不消灭。

最高院在《安顺市万邦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若以物抵债协议中未明确规定原债务因此而消灭,以物抵债应认定为新债清偿。在新债务无法履行、新债务清偿协议之目的无法达成,或存在其他使新债务清偿协议无效或可撤销之情形时,可回归至旧债务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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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索引】

《安顺市万邦置业有限公司、湖南家和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再197号

《西安城苑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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