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事业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有效吗?

「法律解答」

有争议。

肯定观点:事业单位安排医务人员进行免费培训是将公共资源分配给了劳动者,即便用人单位未实际培训费用,但该资源仍具有一定市场价值。故服务期约定有效,事业单位有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时,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提供的培训费用。由于没有特别针对服务期及违约金的规定,故双方争议应适用法律条文规定。原审查明,双方均未支付培训期间费用。被申请人作为事业单位,通过与其他单位合作免费培训医务人员, 实际上将公共资源分配给了再审申请人。尽管被申请人未直接为再审申请人缴纳培训费,但作为国家事业单位,依法享有服务期违约金权利。

参考案例:(2020)赣民申371号

否定观点: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规定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故应由事业单位证明已为劳动者的培训支付了专项培训费用。倘若用人单位未能举证的,无权要求劳动者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争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处理。目前中国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未对事业单位与聘用制工作人员服务期违约金问题做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只有在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进行了专项培训,另一种是与竞业限制相关。 本案中,肥西县精神病医院未提供证据证明符合这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因此一审法院判定《聘用合同》中的违约金约定无效。

参考案例:(2021)皖01民终4581号

由此可见,对于服务期的约定每个地方的裁判规则不尽相同,在发生纠纷时建议询问专业人士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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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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