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关于黄山东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案采取竞争性评审方式选任管理人的

公 告

2024年9月6日,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审查申请人李立新与被申请人黄山东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2024年9月18日经本院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破产清算法定情形,应予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办法(试行)》之规定,本院决定以竞争的方式公开选任管理人,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企业基本情况

黄山东润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润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22日,注册地址黄山市黄山区谭家桥茶林场。注册资本1200万元,实缴资本1200万元,法定代表人尹若跃,公司股东为姚保君(持股95.83%)、姚宝来(持股4.17%),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及销售。

二、申报条件

经审查认为,东润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李立新作为债权人向本院申请东润公司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故需在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做好管理人的选任工作。

1.申报机构应为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的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

2.在黄山市辖区内曾担任过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的;

3.申报机构及团队人员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工作办法(试行)》等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4.申报机构在被确定为管理人后,需选用与工作相适应的具备法律、会计等专业水准和工作经验的人员,成立专业团队,团队工作人员不得少于4人,并确定团队负责人和联络人;

5.能确保在担任管理人期间,常年有人值班值守,随时参加相关突发事件的处理;

6.申报机构能够接受不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上限的70%的管理人报酬;

7.申报机构自愿接受本院监督管理和考核检查。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编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的证明材料;

2.拟参与本案的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团队人数、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团队人员的姓名、性别、学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拟委派作为团队负责人的执业人员需单独列明其职业经历和业绩);

3.申报机构作为管理人成功办理的破产清算(重整)案件数量(执转破案件需注明)及案件情况介绍;

4.申报机构及团队人员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选任时正在办理的破产案件数量(执转破案件需注明)及进程;

5.申报机构参与此次破产管理人竞争的优势、提交初步拟定的本项目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组织架构(人员组成)、职责分工、工作计划、时间安排、处理思路、办公地点等内容;

6.结合本案实际提出的管理人报酬方案,是否接受法院根据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调整管理报酬以及申报机构是否愿意垫付破产费用及垫付数额;

7.申报机构及团队人员无法律、司法解释等规定不得或者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以及提交材料真实性、廉洁自律、勤勉尽职等声明或承诺。

四、申报方式

1.申报时间:2024年9月20日8时至2024年9月27日17时。

2.申报机构需通过现场送达的方式将申报材料递交本院。

现场送达地址: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3.申报管理人的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内按上述要求,将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按一式七份递交本院。

联系人:王曼卿 17755952067

汪佳缘 17705592636

联系地址: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翡翠大道。

五、选任方式

报名截止后,本院将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如符合报名条件的机构超过五家(含本数),由评审委员会对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评审,选出五家进行现场评述,由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分后,择优确定东润公司管理人,并确定一名备选中介机构作为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的接替人选。符合报名条件的机构超过三家(含本数)不足五家,本院评审委员会对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书面评审,遴选出排名前两名的申报机构,确定为管理人和备选管理人。如符合报名条件的机构不足三家的,将依法通过其他方式指定管理人。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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