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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公布2024年上半年典型违法广告案件的公告

为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维护消费者权益,营造公平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现将我市市场监管部门2024年上半年查处的12件典型虚假违法广告案件向社会公告,类型涉及房地产、食品、医疗服务、教育培训等民生重点领域的商品和服务广告。现将相关案件情况公告如下:

(一)茂名晟大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营销中心外墙及入口处发布的广告中出现含有“所谓‘新区’都是坑!”“在‘开发区’及‘茂东新区’购房的6大痛苦”等内容,存在区域歧视,通过映射贬低同行的方式来建立自己的优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宣传广告,活动内容中推出3套特价房,虚构“原总价”,且比备案价高,然后以折扣优惠的营销手段进行销售,当事人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当事人进行交易,存在不正当的价格行为,违反了《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1月,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电白区壹周惠百货商行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无药品经营许可,销售的石斛是从食品批发商处购入的食用农产品,在其名称为“壹周惠滋补商行”的微信公众号(微信号:yzhsh8888)上发布关于石斛的推文广告,使用了“护肝利胆、降低血糖血脂、抗肿瘤”“抗衰老、促进消化、降血糖、保护视力、抗肿瘤”和“主治男子腰脚软弱,健阳,逐皮肌风痹”等医疗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24年1月,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茂名爱尔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茂名爱尔眼科”发布含有“茂名爱尔眼科医院……广佛专家坐诊 430万例见证全球领先 摘镜吧!朋友”等内容的广告,宣传的“430万例”手术,并不是当事人的手术量,而是整个“爱尔眼科”品牌全球816间连锁医疗机构的手术量。当事人混淆事实,以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2024年2月,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信宜市兴达物资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营销中心内和微信公众号“信宜兴达御景城”发布房地产广告,以项目达到城北、城西、城东、茂名市区等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没有标示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七条第(三)项;广告以轮廓线标示中国地图,但海南岛与底部建筑重叠无法辨认,且没有标示出南海诸岛、钓鱼岛、赤尾屿等重要岛屿,损害国家尊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项。2024年2月,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高州市绿纯农副产品店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雅诗的茶沉香”网店销售沉香茶,网页广告中含有“特级品质,想喝茶,怕失眠?就买它”“你有多长时间没睡好了?喝茶睡不着就喝奇楠沉香茶,深夜难眠、夜里多梦、加班熬夜…晚上喝沉香不怕尿频…”等虚假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3月,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的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信宜北界镇黎清妮理疗馆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为非医疗执业机构,在其经营场所门口发布含有“能治头痛腰背痛手脚等痛”“针灸、挑毛钉”等医疗用语内容的海报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发布含有“另外能号好小孩的六甲煞、小儿煞、天狗吊客及驱邪符法贴好”等迷信内容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2024年4月,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高州市潭头镇眼博士视光眼镜店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门口右边门面悬挂4块标示“广州中山眼科技术支持单位”“广东省视光学会会员单位”“眼博士 斜弱视治疗训练与诊断”“眼博士 国家注册高级验配师主理”字样的牌匾广告,未能提供其为“广州中山眼科技术支持单位”“广东省视光学会会员单位”的相关资料或证明文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2024年6月,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茂名市万新农资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茂名市万新农资有限公司”(微信号:wanxinnongzi)发布含有“对作物高效安全并对环境友好;第2天达到死虫高峰期,安全高效,低毒环保,杀虫效果表现突出;该产品对环境、有益昆虫、人体动物高度安全且无作物残留情况”等表示功效、安全性断言或者保证等内容的农药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2024年6月,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高州市荣堂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新思维文明”上发布广告推文,出现“笔试优异,入面率高、面试高分、上岸率高”等对培训效果作出暗示的保证性承诺的内容和含有姓名缩写的“近年考试通过名单”图片,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2024年6月,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茂名市尚昇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在茂名市电白区水东街道凤凰大道“德宇华庭”项目发布的广告中将“德宇华庭”项目分别与“万X达”项目、“财X天誉”项目和“财X盛世”项目在“商业、配套”“交通”“景观”“楼型”“户型”等多个方面列表作比较,贬低他人项目,以达到吸引顾客前往“德宇华庭”项目购房的目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4年7月,茂名市电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一)茂名晶亮眼科医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公众号“茂名晶亮眼科医院”发布标题为“祝贺我院顺利完成一例TECNIS Synergy跃无级人工晶状体植入!”的广告推文,该广告推文显示三位穿手术服的医生及一名患者的合照,利用患者的形象作证明发布医疗广告,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2024年7月,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二)茂名市晟泰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虚假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接受委托制作并在站北四路天一国际大厦、双山六路华夏世纪、油城九路中银名苑、光华南路华侨城等四个住宅小区的电梯内悬挂发布内容含有“AION埃安 中国纯电 SUV第一”的广告,当事人在未对上述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核实,也未查验有关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即对上述虚假广告进行发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7月,茂名市茂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广告费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8日

来源:茂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