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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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合同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在商业实践中,合伙关系的建立通常需要书面合同的签订以及在工商部门的登记,以确保合伙关系的明确性和合法性。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合伙关系可能未通过书面合同形式确立,也未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

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认定合伙关系?

最高院在《庄志坤、韩超合伙协议纠纷再审案》中明确:

在缺乏书面合伙合同且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备案的情形下,"共同投资、共同管理"作为判断合伙关系的关键要素,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则是确认合伙关系的必要条件。

此外,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以证实口头合伙协议的真实性的,可认定当事人间存在合伙关系。

最高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合伙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依据协议而形成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民事法律关系。合伙关系的形成需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当事人之间形成合伙关系一般应签订正式的书面合伙协议,以约定合伙期间合伙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事宜。

在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的情形下,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当事人之间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亦可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合伙关系。

综上,尽管书面合同和工商登记是合伙关系认定的重要依据,但在未签订书面合同且未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情况下,通过上述条件和证据的收集,仍然可以在法律框架内认定合伙关系的存在。

为了避免纠纷和法律风险,建议在合伙关系建立之初,尽可能地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以确保合伙关系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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