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中秋节你过得如何?

有位员工因在中秋节

收了合作方2000元购物卡

被公司以违反规章制度为由

将其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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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竟委屈称

这是行业内不成文的惯例!

双方闹上法庭,

法院会怎么判呢?

事件回顾

2017年3月16日,曹某入职北京一公司,担任总监理工程师。

2017年11月,公司收到了施工单位及甲方举报的《关于曹某索要钱财情况说明》,其中载明“2017年9月,在某项目二标段,总监曹某利用工作便利,在审批施工单位进度款时故意刁难,并暗示索要好处,迫于压力施工单位提出给1000元解决此事,但遭到拒绝,最终协商后,在中秋节期间给了曹某2000元的购物卡。2017年10月在进度款审批时,曹某再次提出了索要财物要求,被施工单位直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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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6日,曹某收到了公司邮寄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载明“由于曹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之奖惩制度第二条第4项第7款,故公司与曹某于2017年11月6日解除劳动关系。

曹某不予认可,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驳回曹某的仲裁请求。

曹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2000元。

法院裁决:

员工陈述前后矛盾

法院难以采信

公司系合法解除

一审庭审时,

法院向仲裁委调取开庭笔录,曹某当时表示“我不认可向施工单位索贿,是施工单位在2017年国庆节及中秋节的时候给我送购物卡,这是行业内部不成文的惯例,我认为施工单位故意陷害我,之后单位以此为由向我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我表示同意……”。一审法院认为,曹某在仲裁时认可施工单位在2017年国庆节及中秋节为其赠送了购物卡,并主张该行为是行业内部不成文的惯例,在本案庭审时又予以否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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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仍不服,继续上诉。

二审

一审法院结合公司提交的《关于曹某索要钱财情况说明》,认定公司解除与曹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曹某在一审及二审中对于其在仲裁委中的陈述不能合理解释,本院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职场人

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合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是每个劳动者最基本的义务!

切莫因一时贪念

因小失大!

综合整理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子非鱼说劳动法等

本期编辑:王冰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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