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小张在小学被同学小王欺负,父亲张某直接出马,在小学校门口,将欺负自家孩子的小王拦住,口头“教育”了20分钟,结果被对方家长以“孩子心理有阴影”为由报警,直接将张某行政拘留10天。
张某提起行政诉讼,被法院驳回。甚至还有网友提问:这种情况,应该按照寻衅滋事来判定!怎么会只拘留十天呢?
这种行为,和青岛崂山那位“路虎女”所产生的危害及社会影响,可以说完全不在一个量级上吧!
怎么就会都成所谓的寻衅滋事呢?明明是事出有因好不!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张明楷老师在2022年发的一篇关于“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文章中,针对特定对象的追逐、拦截、辱骂,首先应该基于价值判断,而不是行为判断。
小学生小张父亲,对小学生小王所谓“恐吓”的行为,是建立在小王对小张在校园里欺负的前提下,并不是毫无根据的行为。同时,从普适的价值观行为进行判断,并不具备所谓的社会危害性。
可以想象下,如果小张父亲对孩子“被同学欺负”的事实置之不理,这个欺负,最终会演变到什么样的情况?会不会从“欺负”升格到“霸凌”呢?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认定-中国法院网
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2/06/id/6758111.shtml
想要制止恶行,单纯依靠道德,是不靠谱,也是不现实的,只有提高作恶的成本,增加对作恶结果的恐惧,才能有效制止恶行的泛滥。
否则,要法律有何用?《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的是那些善良的未成年人,而不是心怀恶念的恶人。
有人说:小张父亲在“教育”欺负自家孩子的小王同学时,言语中没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可能会造成小王心理中存在阴影,对他的成长不利!
在我看来,若是能真有阴影存在,反而对他是件好事!让他对“恶行”心存畏惧,从而远离恶行。小张父亲,何尝不是在做一件大大的善事呢?
可是,一个勇于站出来为孩子发声的父亲,却因此被判处拘留?!
这样的结果,对于被欺负的孩子而言,又会在心里留下什么样的阴影?有人考虑过么?
那么,我想问一句——当自家孩子在学校,被同学欺负,家长该怎么办?是自己为自己出头?还是等待学校一句轻飘飘的“未达到校园霸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