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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名山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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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本是修身养性的运动
但是未经允许
跑到“别人家的鱼塘”偷钓
就属于盗窃
而且被人发现后
不但不认错
还把水库管理员打伤
简直太嚣张了!
案情回顾
近期
红星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
“有人未经允许在水库钓鱼
并对管理人员实施殴打”
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往现场
经调查
违法行为人廖某某(男,33岁)
曾多次未经承包人、管理者允许
私自到马岭镇王某承包的水库
以钓鱼的方式盗窃该水库人工饲养的鱼
被盗鱼价值约160元
近日
再次到该水库偷钓时
被水库管理员龚某某发现并责骂
随后,其为泄愤
手持木棍对管理员进行多次击打
致管理员受伤
经询问
违法行为人廖某某
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
违法行为人廖某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普法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规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
偷鱼事小,违法事大
莫要轻易贪小便宜
此外,为了自身安全
应当自觉远离水域
更不要铤而走险下水偷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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