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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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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成某某见年关将至,烟花爆竹需求上升,为获取高额利润,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销售烟花爆竹给夏某。经查,成某某非法经营数额达7.99万元。

2024年7月,罗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罗源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源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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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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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案 | 第一检察部 郑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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